为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实将治理高额彩礼、推进移风易俗工作落到实处,近年来,五指山市人民法院妥善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致力于平衡双方利益,向社会传递正确价值观念,倡导喜事新办的文明新风。近日,五指山市法院就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审结了一起离婚彩礼纠纷案,对于数额过高的彩礼,酌定部分返还。
据悉,男方秦某与女方石某相识后火速坠入爱河。虽未同居生活,但两人均到了适婚年龄,有结婚的意愿。确定恋爱关系半年后,男方向女方转账10万元作为聘礼,并为其购买了两万余元的三金,随后两人领证登记。2023年1月1日,两人按照海南婚俗办理结婚婚宴并开始在五指山市共同生活。2023年2月14日,女方石某离开五指山到海口创业,两人开始分居。因男方要求女方回五指山市共同生活未果,两人便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后原告秦某诉至五指山市法院,要求与被告石某解除婚姻关系,并返还彩礼并折价返还三金金额。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感情基础比较薄弱,且双方性格不合,均有强烈的离婚意愿,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鉴于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后共同生活仅一个多月,时间较短,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且原告家庭经济条件一般,拿出10万元支付彩礼后负担较重,该笔彩礼数额已超出原告家庭的正常负担范围,可认定属于“彩礼数额较高”。参考当地习俗,结合互相赠与、婚后支出等实际情况,故法院酌定被告向原告返还彩礼45500元(已包含三金金额)。
该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女方已将45500元退给男方,二人好聚好散。
【法官说法】
在传统观念中,彩礼是婚姻的礼节,是爱情的表达,象征男方对女方的尊重和承诺。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彩礼逐渐失去了它原本的意义,演变成了一种衡量爱情的经济负担,甚至成为阻碍爱情发展的障碍,产生矛盾冲突的导火索。法官指出,在该案中,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短暂婚姻应当退还高额部分。(王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