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伊春市乌翠区人民法院乌马河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因一笔超过20年的借款走上法庭。20年前被告儿子在外有一笔赔偿款无力偿还,原告作为担保人,替被告儿子偿还欠款,为此被告为原告出具还款协议书,协议书中仅表明“此款系2000年所欠”,并未签署日期,所以无法推定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若为2000年的欠款,已经超过了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遂被告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提出不履行义务抗辩。原告称其及家人曾多次向被告口头催要钱款,但没有留下书面证据或其他佐证材料,但被告坚持主张诉讼时效抗辩,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坚持不接受调解。
原告的债权能否得到保护?这让承办法官犯了难,若根据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双方矛盾并未得到实际解决,仅仅是“案结了事”,未做到“案结事了”。于是承办法官没有放弃调解的可能,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从“法”“理”“情”多角度,摆事实、讲道理、释法理、解疑惑,劝解被告欠债还钱原属本分,况且原告在被告困难之时伸出援手,帮其度过难关,被告应结草衔环。通过法官的耐心劝说,被告不仅表示愿意偿还欠款,双方对利息、还款日期,分期还款次数及金额也在一次次磋商中缩短了差距。经了解,调解结束后,未到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期,被告就提前给付欠款,并且是一次性付齐。
事后当事人带着一面锦旗前来感谢承办法官,感谢法官的倾力调解,帮助其收回了20多年的欠款。
今后,乌翠区人民法院将坚持落实“一要二统三抓实”工作思路,贯彻“五牢记、五融合”要求,以“如我在诉”的情怀和意识,落实“四化四解四到位”要求,奋力“三争”晋先,全力答好新时代人民司法答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