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新质生产力是推动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推动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优化组合和更新跃升,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发展以高技术、高效能、高质量为特征的生产力。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发展新质生产力。2023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黑龙江考察期间首次提出“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要求全党、全国人民站在更高的视角上看待生产力,从竞争的制高点上来思考中国的发展,盯紧最前沿的技术、最可能影响中国未来发展动能的技术进行思考并进行产业布局。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完善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政策和治理体系,引导新兴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健全相关规则和政策,加快形成同新质生产力更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促进各类先进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集聚,大幅提升全要素生产率。在“深化立法领域改革”部分,明确提出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发展新质生产力,离不开法治的引导、推动、规范和保障。强化发展新质生产力法治保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立法和司法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制定“新质生产力促进法”十分必要、完全可行
(一)立法的必要性
1.落实重要指示精神。各地积极响应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号召,但在实际推进中,由于缺乏法律制度支撑,出现了发展无序、效果不佳等问题。制定相关法律,能够为各地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确保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2.保障长期稳定发展。当前,新质生产力的发展主要依赖政策推动,政策虽具灵活性,但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不足。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将政策上升为法律,能够为新质生产力的长期稳定发展提供根本性保障,使市场主体对未来发展充满信心。
3.实现体系性协同推进。发展新质生产力涉及社会全方位变革,需要强大的制度资源支撑。现有的科技相关法律难以满足协同推进的需求,制定一部综合性的“新质生产力促进法”,能够整合各方资源,强化制度协同,形成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强大合力。
4.彰显发展决心。制定“新质生产力促进法”,充分彰显了党和国家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坚定决心,能够有效消除部分地区的观望态度,凝聚全国力量,推动产业全面振兴,赢得发展主动权。
(二)立法的可行性
1.党的政策引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新质生产力发展,为立法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的战略部署,为立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政策先导。
2.中央政府支持。国务院在政府工作报告和立法工作计划中明确提出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并围绕相关领域推进立法工作,为“新质生产力促进法”的制定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和资源保障。
3.地方实践探索。多数地方做出积极响应,围绕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进行了大量实践探索,出台了一系列相关制度规范,为国家层面的立法积累了丰富经验,提供了实践参考。
4.民意与智力支持。全国两会期间,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提出众多议案、提案和建议,充分反映了民意诉求,为立法提供了广泛的民意基础和智力支持。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计划也将相关法律制定提上日程,为立法工作奠定了重要基础。
(三)立法的主要内容
1.激活科技创新核心要素。促进原创性、颠覆性科技创新,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强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应用,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创新动力。
2.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科技与产业深度融合,促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前瞻布局未来产业,打造以先进制造业为骨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
3.加快绿色转型。构建绿色低碳循环经济体系,完善绿色发展长效机制,推进重点区域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实现新质生产力与绿色发展的有机统一。
4.完善体制机制。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为新质生产力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开放氛围。
5.发挥教育科技人才作用。加强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营造鼓励创新的生态环境,全方位培养用好人才,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四)立法模式:促进型立法
1.发挥引导作用。促进型立法将政策上升为法律,在保留政策灵活性的同时,发挥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引导各方在法治轨道上积极参与新质生产力发展。
2.避免法律冲突。采用促进型立法方式,法律条文宏观、原则,以提倡、引导为主,较少设置法律责任条款,既能实现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目的,又能避免与现有法律产生矛盾或重复。
3.宪法依据充分。宪法中丰富的促进型治理工具和关于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明确规定,为促进型立法提供了直接的宪法基础和多元法律工具选项。
三、司法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在紧锣密鼓推进立法工作的坚实基础之上,依据党中央所秉持的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法治精神内涵,各级司法机关应当积极且充分地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致力于为新质生产力的稳健发展提供坚实有力、全方位的司法保障支撑。
(一)务必高度重视核心主体
人民法院需深刻体悟习近平 总书记关于发展新质生产力重要论述所蕴含的重大意义与深远价值,切实精准地探寻到司法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契合点以及着力点,从而为新质生产力的茁壮成长蓄势赋能,注入强劲动力。新质生产力的关键要义在于创新,而企业无疑是驱动创新的主体力量源泉。司法为新质生产力保驾护航,就必须紧紧聚焦于企业这一核心主体。具体而言,要通过严谨且公正的司法程序,依法全力保护企业及其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强化对企业科研人员以及科创成果的司法保护力度,以此充分激发原始创新活力与创造潜能,营造出更为有利的、能够促使企业科技创新蓬勃发展的良好环境氛围。
(二)切实牢牢抓住关键环节
知识产权保护无疑是激励创新的重要保障基石,同时是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进程中的关键环节所在。伴随我国创新型国家战略的深入贯彻与全面落实,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需求呈现日益增长的态势,越来越多复杂多样的市场竞争行为被纳入知识产权司法裁判的范畴之中。借助日新月异的新科技手段,统一案件的裁判尺度,统一法律的适用标准。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实现集中统一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积极推动完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管辖协调以及程序衔接,确保其高效运转,进而大幅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效能。并且要有针对性地提出具有建设性的司法建议,助力知识产权纠纷从源头得到有效化解。
(三)全力保障服务重点领域
要紧密聚焦新领域新业态的发展实际需要,持续不断地完善司法裁判规则,加大对前沿法律问题的研究投入力度,积极主动地回应新质生产力司法保护的全新需求,为创新创业者营造稳定、透明、规范、可预期的法治环境,进一步充分鼓舞创新创业者投身于发明创造之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让创新活力竞相迸发。
四、结语
站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关键历史节点之上,我们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立法和司法在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进程中的重要作用。通过不断完善立法工作,为新质生产力发展筑牢坚实的制度保障根基;借助强大的司法力量,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充分激发市场活力与社会创造力,为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新的更大力量。(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讲席教授 孙佑海)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杂志2025年2月上 (总第195期) 学习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