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经联播6月11日北京讯(欧阳雪 张宇晖 雨蝶)由中国行为法学会财经专业委员会、中国经济新闻联播网、北京律师法学研究会主办,人民法治杂志、中国律师博物馆支持举办的《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研讨会日前在北京国际饭店举行。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处长、中国犯罪学学会副秘书长、副教授操红均出席会议并发表题为《以高质效检察履职 贯彻落实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主题演讲。以下为演讲摘要。
我结合自己参与这部重要法律相关立法工作以及从事法律政策研究工作,谈一谈自己的学习体会,跟大家交流。
一、怎么看这部法律?
5月8日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有关情况,关于这部法律的立法背景、重要意义、制定过程、主要内容、落实举措等都有详细的介绍,很充分、很到位,时间关系,我就不再重复介绍了。我想从几个维度来与大家分享下我的体会:
一是历史的维度。这就要回顾一下我们国家民营经济发展历程,大家都知道,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民营经济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一路走来,有几个时间节点,一个是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果断地停止使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作出把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一个是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和中共十四大召开,确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出判断姓“社”姓“资”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一个是2012年,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深切关怀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对民营经济工作提出了新要求。2018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强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2020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企业家座谈会,要求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2025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再次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进一步明确党和国家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方针政策,不能变,也不会变;民营经济发展前景广阔、大有可为;凡是党中央定了的就要坚决执行,不能打折扣。
所以从这个简要发展过程来看,民营经济每一个阶段的大发展有着思想交锋、体制改革等逻辑,更为重要是党的坚强领导,以及政府鼓励引导。一方面,民营经济的发展,助推了国家经济的大发展,另一方面,民营经济的发展,也在促进社会整体价值朝着更加多元、开放、包容方向不断进步,市场秩序更加健全,民营经济创新能力得以释放,因此,从历史视角来看,这部法律的诞生是必然,也是使命所在。
二是法治的维度。举一个例子,我们从根本大法关于非公经济的表述来看,现行宪法是1982宪法,至今已经修改了5次,但是4次就涉及到国民经济与非公经济的关系,而且每次关于非公经济修改的用语用词都在变化,1982年宪法明确了个体经济的地位,1988年修改明确“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93年修改明确“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99年修改明确“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修改明确“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从这些修改用词来看,不仅为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在法律上“正名”,同时也从法律上逐步肯定了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重要性。因此,从宪法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修改情况看,就是要把党和国家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方针政策和实践中的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用法律形式确立下来,将支持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是在有效落实宪法。
三是民营经济自身的维度。一个是重要性,民营经济“五六七八九”,我就不展开了,大家都很熟悉。再一个就是国际形势,美国发起的贸易战、关税战,以及全球经济萎靡等。再一个就是发展中的困境和挑战,例如平等保护、投资融资难、知识产权保护、出海风险、市场壁垒、违规异地执法司法等,亟须从制度上进行规范。
四是这部法律本身的维度。具体而言,一个是政策性强。将党中央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写入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切实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再一个是跨域性。通常情况下我们法律的部门法属性很明显,这部法律整合民事、行政、刑事等方面。 三个是问题导向鲜明,就是紧紧围绕着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堵点痛点难点发力,落脚在“促进”上,具体而言,体现在第六章服务保障和第七章权益保护,两章的条文合计起来,约占整部法律的1/3。
二、从检察视角看相关条文
尽管目前从字面上来看提到检察的条文很少,但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维护法律统一实施,不能局限于提到检察的条文,要围绕检察职能定位来看这部法律。我受专业限制,着重刑事角度谈谈。
1.第45条就“两高”制定涉民营经济司法解释等提出了要求(听取意见、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不溯及既往等)
2.第60条就调查或者要求协助调查,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进行明确。对象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这个范围就很广泛了。
3.第62条就查扣冻明确了“三个区分”“四不超”,这是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直接写入法律,下一步解决还要细化,实践中已经有“活扣活冻”的探索。
4.第63条明确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期限限制,不能久拖不决,这个实际上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就进行了明确,也是把实践中好的经验吸收过来。重申罪刑法定、疑罪从无。
5.第64条规范异地执法。目前公检法都在开展这方面的专项行动。
6.第66条专门明确检察机关的职能。把检察机关能够使用的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方法都确定下来。
三、检察机关依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基本情况和做好贯彻落实的大致思考
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是党中央的一贯方针。检察机关作为党绝对领导下的政治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切实做到从政治上着眼,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关于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践行习近平经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又从法治上着力,全面履行检察职能,坚定地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概括来讲,近年来,为了防止“办理一起案件,垮掉一个企业,失业一批职工”,按照“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和“三个善于”的基本要求,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一视同仁对待对各类市场主体、各类所有制企业,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依法实行同责同罪同罚,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治效果的有机统一。紧密结合“四大检察”职能作用,通过开展规范异地执法专项活动、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深入开展涉民营企业刑事“挂案”专项清理活动,完善涉企案件申诉等机制、依法办理各类涉民营企业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案件,助力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推动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服务保障企业改革创新、转型升级、健康发展,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助力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下一步,要以这部法律实施为契机,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强化责任担当,以高质效的检察履职为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理念上,把依法平等保护作为检察工作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原则,对各类市场主体坚持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统一司法尺度和司法标准,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稳定企业发展预期,增强创业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创新发展。
法律政策上,准确把握依法惩治犯罪与服务保障改革的辩证关系,注意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等界限,坚决防止把一般违法违纪、工作失误甚至改革创新视为犯罪,支持改革、宽容失误,保护制度创新的积极性。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法治思维,充分考虑民营经济发展特点,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做到依法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注意结合形势发展变化,全面准确把握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中从严和从宽的政策导向。对于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罪与错不清的,慎重妥善处理,加强研究分析,注意听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意见,坚决防止把一般违法违纪、工作失误甚至改革创新视为犯罪,做到依法惩治犯罪者、支持创业者、挽救失足者、教育失误者,确保办案的质量和效果。
服务保障上,改进办案方式,努力提升办案效果。坚持打击犯罪与依法帮助企业挽回和减少经济损失并重,合理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主动听取工商联及企业界人士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改进工作,努力实现司法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研讨会由中国行为法学会财经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吴晓平主持,以进一步宣传贯彻《民营经济促进法》,凝聚合力推动落地生根为主旨。来自首都法学界、企业界、律师界80余人出席研讨会并热烈交流。与会人员一致认为,《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民营经济发展迈入“依法强基”的全新阶段。以“平等保护、精准服务、规范公权、激发活力”为核心原则,通过构建 “制度健全、保护平等、服务高效、司法公正” 的法治营商环境,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系统性法治解决方案,对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未来需进一步推动法律条文落地见效,让民营企业在公平竞争中焕发生机活力,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