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报告文学
2025 05/12 16:32:43

对“权利”底层逻辑的原创性研究 评《论权利》一书

字体:

微信图片_2025-05-12_163450_242.jpg

《论权利》

作者:张恒山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论权利》是著名法理学者张恒山教授继《义务先定论》《法理要论》后专门研究权利底层逻辑的又一力作。

在笔者看来,这本书最重要的学术创见可概括为以下九点:

引入了对理解现代文明的特征、性质有重要意义的“由农耕文明向商工文明转型”之历史观,并以此作为考察权利概念的历史场域,从而带着鲜明的政治经济学视野。

基于分析哲学式的概念分析方法,提出研究权利时必须区分“一般的抽象权利(right)”和“具体的特定权利(rights)”这两个概念。提出“权利本体”概念,去指代并注解“一般的抽象权利(right)”,权利本体即“正当”(right),就是“权利们(rights)”(形形色色的特定权利)的共相。运用“结构分析”方法,去注解“具体的特定权利(rights)”的结构要素,具体权利们的结构要素主要有:权利本体、权利载体、权利功能。分析当权利载体不是物质-物理性的“行为”而是抽象-精神性的“利益”(如生命、安全、福利等)时,权利问题的复杂性。

基于对古典自然法学、分析实证法学、空想社会主义法学、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权利”思想的分析,强调“权利”一语在不同的理论范式中具有不同的含义:自然法学的权利以“自由”为本义;分析实证法学的权利以“强制”为本义;空想社会主义法学的权利以“应得”为本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权利以“公正”为本义。

突出强调了空想社会主义法学以“应得”为本义的权利观对当代文明发展的重大意义。填补了当代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的一个空白:既有的经济社会关系中如何先行形成义务权利规则并由此决定国家法律的义务权利规则。对在当代西方处于绝对权威地位的霍菲尔德的权利释义提出了合乎逻辑的质疑和否定。

上述学术观点都直接或间接地以社会为思考背景、关照指向,尤其是以张恒山教授本人提出的三人社会原型模式为分析、阐释依托。

640.jpg

视觉中国供图

1、法理框架

支撑张恒山教授对上述议题开展论证的思想方法、理论前提与《义务先定论》《法理要论》形成了逻辑一致、价值同一又层层推进的关系。

这些思想方法和理论前提主要有:以三人社会的背景模式为预设、刻画了以人的良心、理性为基准的第三方评价机制(即原初意义上的道德与法律规则形成机制)、层层推导了法律规则的复杂来源(包括社会道德来源和现实来源),明确无论哪种来源的法律都必须满足法的本体正义价值标准。

根据这些前提,张恒山教授运用细腻的分析哲学思维,系统阐述了对理解法的本体正义有构成性价值的道德形而上学,与日益技术化、实证化、意识形态化的流行学术风气形成鲜明对照,因而无论在方法还是思想上都给人深刻的启迪。

《论权利》是张恒山教授将前述思想与方法进一步下沉运用,去探讨作为“法的本体正义”之子课题的“权利的本体正义”问题。虽然没有任何学术著作是毫无漏洞、完美无缺的,本书在一些具体议题上的观点也可商榷,但是作者呈现的全部内容及其内在架构无形中构建出了一个独特的研究权利概念与权利现象的法理框架。

笔者认为,这个法理框架由三根支柱支撑,可概述为:恰切的普遍文明史观、分析哲学式的概念分析技术、来自道德哲学的形而上学价值指引。其背后是一种包含了根本道德原则考量的分析-综合双重思维,与作者之前的《义务先定论》《法理要论》的思辨气质与价值关怀保持了一致。

2、探究共相

《论权利》的核心问题意识在于,是否有可能提出一个能够通用地解释、统摄各种具体的特定权利(rights)的一般的抽象权利概念(right)。如果把形形色色的各种具体的特定权利(rights,权利们)看作是殊相,那么《论权利》要探究的就是在这些殊相(rights)背后是否存在一个共相?

这个问题意识本身就非常富有学术洞见。为解答这个颇为艰难的、对法学具有普遍意义的基础问题,《论权利》提出了颇有创见的一个权利释义思路,即认为必须区分一般抽象权利(right)和具体特定权利(a right或rights或the right),才能全面地把握权利概念和权利现象的复杂性。该书采取了两种类型的论证方法,无论在结构与内容上都有其独特创新,本文将其称为“权利研究的分析哲学进路”和“权利研究的道德哲学进路”的有机融合。

“权利研究的分析哲学进路”集中体现在原书第一部分(共八章),作者运用类似分析哲学的概念分析方法,遵循形式逻辑的规范要求,提出了由权利本体、权利载体、权利功能、权利变义等概念引领的阐释权利的法理框架,该板块后两章讨论这个分析框架在现实立法实践中的运用,包括立法机关设定“法律权利”应遵循的正确思维和规范的权利语言范式。

“权利研究的道德哲学进路”集中体现在原书第二部分(共八章),作者对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法学派、空想社会主义法学和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权利观等一一作了阐释和分析,区分了个人自由权利观、公共意志权利观、分析实证法学权利观、应得权利观、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权利观这五种基本类型。《论权利》不是对先贤理论的简单罗列、照搬照抄,而是在借鉴并反思这些智识资源的基础上力求提纯出一个权利释义的法理框架。

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是:本书《前言》部分提出“权利”话语与实践均起源于在近代西欧出现的商工文明转型,是高度历史的,其与原书第二部分即道德哲学阐释部分的内容合在一起,应该是作者整个立论的全部实质性历史前提与价值前提所在,因此原书现有的第二部分应该作为第一部分,而现有的第一部分即分析哲学板块应作为第二部分。

分析哲学板块诸章是作者运用遵循形式逻辑建构的分析推理框架、对在商工文明历史场域中出现的权利话语与权利哲学体系进行提炼和批判性反思的集结部分,这部分的论证难度很大,是《论权利》最富学术创见和理论价值的部分。

按笔者的理解,原书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如果能作一个顺序上的对调,那会使得该书的整体逻辑线条更趋完美。因为正是有了原书《前言》部分普遍历史视野和第二部分道德哲学内容兜底,原书第一部分的分析哲学式阐述才是有灵魂、有价值基准的,而不是空心的和纯粹形式的权利逻辑推演。

3、创新思路

值得深思的是,《论权利》道德哲学板块阐述五种权利类型时所用的篇幅并非均等分布,其重心在个人自由权利观、公共意志权利观和分析实证法学权利观。这三种类型内部在不同问题上又形成理论分化或变阵。对空想社会主义权利理论家的“应得权利观”,作者有一些令人耳目一新的评论。

在他看来,应得权利观就是与19世纪中期分析实证法学权利观处于同一时代的另一种权利观即空想社会主义法学的权利观。他高度称赞这些理论家对底层人民所需的真诚关怀,但也充分意识到他们的权利主张在现实中必然面临如何落地的难题。

这些难题自然而然地引领读者跟着作者的思绪一起来到马克思主义即科学社会主义创始人对权利的思考。笔者认为在这个重要问题上,作者实际上是将他三本法理著作中一以贯之的思路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都具有深刻的社会道德来源贯彻到底了。

《论权利》沿着这个思路创新地填充、解释了对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研究至关重要的“生产关系”这个关键概念,论证了社会生产关系的规则先于国家立法的权利设定权,因而国家立法机构必须尊重这个基本原理。

基于前述对人类商工文明转型总体进程和权利之道德来源的总体论证,一个基本价值原理呼之欲出:国家及其立法机关应回到社会、回到人的良心与理性,正是权利的社会-道德正当性基础赋予了权利在国家面前的王牌地位,国家权力必须受到来自权利的严格道德限制。

整体而言,跟对前三种权利观的阐述相比,本书对空想社会主义和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权利观的论证相对简略些。在论及应得权利观时,作者并没有运用其提出的权利释义框架进一步分析福利国家时代出现的诸种福利权的根据及特殊性。

这也反映了全球范围内权利研究领域的一个基本现实,即包括福利权在内的后两种权利观的理论根基与实践可能性始终都是争议最多最大的,《论权利》的未竟议题集中在这个内容板块也就不足为怪了。(黎敏)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 -郭红伟】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