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语
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学科,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教研团队集数十年之力,探索出一套“阶梯式”法学教育思路,打造“法理学三部曲”。《法理学初阶》(第七版)是其第一部,由付子堂、胡兴建主编,从法学、法律与法治三个层面讲授法理学基本知识,简明清晰,深浅有度,适于法科初阶课堂,也适于每一位初步涉足法学的读者。
“法的形成和适用是一种艺术,这种法的艺术表现为什么样式,取决于谁是‘艺术家’。”法律人是什么样的人?本期推送节选自《法理学初阶》(第七版)第十七章“法律职业”前两节(第316—322页):从法律职业的起源讲起,落到法律人思维的三个特征——“独立性”“保守性”“崇法性”。为阅读方便,脚注从略。标题为编者所拟,内容保持原书面貌。

精彩书摘

一、法律职业概述
“法的形成和适用是一种艺术,这种法的艺术表现为什么样式,取决于谁是‘艺术家’”。 在当代中国,法律教育界比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视培养学生“像法律人那样思考”,法律实务界也更加注重将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紧密结合,不断推进法律工作的职业化与专业化。
(一)法律职业释义
要界定“法律职业”,首先必须了解“职业”的特定含义。在传统社会,“职业”(profession)与“工作”(occupation)并无太大区分,但随着现代社会分工的细化和深化,这两个语词在内涵上逐步产生明显差异。
“职业”更多指偏重需要接受高深教育及特殊训练的专门工作,例如法律、建筑、医学、会计;而“工作”则指某种营业、买卖等,永久的或作为嗜好而占据某人时间的谋生手段。现代社会通常所说的职业化就是指对从事某种特殊工作的人进行专业教育和训练,从而完成该职业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
与此相对应,“法律职业”一词有两种含义:一是在广义与传统的层面上,法律职业被等同于人们所从事的与法律相关的各种工作;二是在狭义与现代层面上,法律职业是指受过专门的法律理论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和高尚法律职业伦理的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
在现代社会,从事法律职业的人被称为“法律人”,他们是一群受过良好法律专业训练、精通法律专门知识、具有高尚职业伦理、能实际操作和运用法律的人。由法律人所构成的团体被称为法律职业共同体,这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如同科学家或医生,他们受过专门的职业训练,拥有共同的知识、语言、思维、精神信仰和价值追求。
法律职业包括的具体范围在各国与地区不尽一致,概括起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在广义上,从事法律职业的人一般有三种:第一种为应用型,包括法官、律师和检察官,有的国家还包括仲裁人员和公证员;第二种为学术型,主要包括法律教师和法学研究人员;第三种为法律辅助技术型,主要职责是辅助法官、律师、检察官和其他法律人工作,包括法律书记员、律师助理、法律文秘、司法警察等。
在狭义上,法律职业主要指法官、律师和检察官。一个国家形成法律职业的主要标准是:
(1)规范法律教育机制的建立,接受规范的法律教育是成为法律人的前提条件;(2)法律职业人具有相当大的独立自主性;(3)具有统一的职业伦理,并以此维系这一共同体成员及共同体的社会地位和声誉;(4)法律职业具有严格的准入标准、完善的考核制度。
(二)法律职业的历史
法律职业最早起源于古罗马。爱尔兰学者凯利认为,罗马早在与希腊思想接触以前,就已经存在法律职业,而这种职业不曾存在于希腊。古罗马的征战和城市化运动推动了简单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更加细化,这促进了古罗马法学的繁荣和法律职业的出现。
在古罗马,存在一群专门解答法律问题、传授法律技巧、研究法律原则的人士,被称为法律顾问或法学家,凯利对这种职业的状况做了如下描述:“在罗马,这一职业是由出于公共义务和责任感而主持公共事务的上层阶级实践的,以追求某种标准为依归;它是一种完全世俗的职业,但其渊源可能部分地可追溯到久远时代的罗马神职人员的职能……我们所知道的公元前2世纪中期以后的法学家,承担的是完全世俗而实践性的任务:解释法律规则,制定有关法律活动的准则,担任官员、诉讼当事人和法官的顾问。他们也向将传承其事业的学生们教授法律科学,并出版自己的著作:法律释义、专著、意见汇编、面向学生的介绍性教材。”
虽然在古罗马时期出现了法学家集团,但由于当时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没有严格区分,在这种状况下便不可能出现专门化程度都很高的法院和法官,也无法形成现代意义上的法律职业。日耳曼人的入侵导致了罗马帝国的崩溃,整个西欧进入了漫长的中世纪。
在中世纪,除教会外还存在王室、封建领主及自治的城市政府等各种世俗权力。这些多元权力一直在相互斗争,又经常并存共处,维持某种均势,而多元的社会关系催生出多元的法制,教会法、王室法、封建法、罗马法、商人法等不同的法律体系,共同支配着世俗社会,以及世俗社会与国家、教会的关系。统一法制的缺失,使现代法律职业无法生成。
12世纪,罗马法开始复兴,有关罗马法的教学与研究活动得以开展,为现代法律职业的形成奠定了知识基础。13世纪末,几乎所有较大型的国家都有法科大学,主要教授罗马法,如此,在大学法律教育的推动下,罗马法成为欧洲的“普通法”。同样的法律文献、法学知识、职业技能训练、学术语言,使法律人无论受教于何国、供职于何处,都成为具有相同素养的职业群体。
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认为,现代法律职业初步形成于16世纪。“战争技术的发展呼唤着专家和专业化的官吏,司法程序的细密化也要求有训练有素的法律专家。16世纪时,在较先进的国家,专业官吏在战争、财政和法律这三个领域取得了明确的胜利。就在君主专制主义凌驾于身份等级制度之上的同时,君主大权独揽的统治也逐步让位于专业官吏体制。”法律人对法律事务的垄断终于使法律职业及其共同体发展成熟。
通过对上述历史线索的梳理可以得出结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产生是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产物,它的形成与特定社会条件的出现紧密联系。
第一是经济条件,即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得到充分发展,成熟壮大的世俗社会要求商业活动和利益的可预见性。第二是政治条件,即法治理想。只有法治理想才使法律自治成为可能,而这又与法律职业及其共同体的形成具有互动关系。第三是文化条件,即法治观念和相应的法律文化水平的发展。这就要求社会主体普遍具有法治意识,把法律看成自己的行为规则和自己的权利义务,特别是权利受到侵犯时寻求救济的途径。
(三)法律职业化的意义
法律职业化是实现法律形式合理性的条件。法律的形式合理性是法律现代化的基本要求之一,是与法律实质合理性相对应的概念,可以将其简单地理解为一整套完善的法律制度、规范的法律操作方式和合格的职业规范操作者,三者缺一不可,共同构成法律形式合理性。而只有通过法律职业化,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才能产生合格的法律人。
法律职业化是维护法律的自治性、实现法律正义的前提。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同质性决定了其组成成员因为具有共同的受教育背景而拥有共同的知识、语言、思维,除此之外,尤为重要的是,他们有共同的精神信仰和价值追求,这使法律人对法律有虔诚的信仰,以实现法律正义为使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缺失,会使法律从业者缺乏必要的职业知识、职业能力、职业信仰和职业伦理,法律从业人会仅仅将其从事的职业作为谋生的手段而非可以为之献身的事业,变得唯利是从。
法律职业化是民主法治实现的推进力量和保障。纵观西方政治法律发展史,在西方走上民主与法治道路的过程中,法律人及其职业共同体起到了重要的作用,1608年英国法官柯克(SirEdward Coke,1552—1634年)和“英国的全部法官和理财法院的男爵们”与英王詹姆士一世之间的对抗就是明显的例证。
法律的权威是法治社会的根本标志,职业法律人的威信是法律权威的真正基础。民众对法律的认识在很大程度上是在与法律人打交道的过程中形成的,法律职业者给人什么印象,法律在人们心目中就是什么形象。而法律人社会声誉的获得,有赖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因此,法律职业化在推进民主法治实现的同时也保障着民主法治。
二、法律职业素养
法律职业素养主要包括法律职业思维、法律职业技能和法律职业伦理。现代法律职业及其共同体的形成,意味着法律职业素养的统一。
(一)法律职业思维
衡量法律人素质高下之标准,并不仅仅在于其法律知识的多寡,更在于法律人独特的思维方式与优良的思维品质。从法律人在法律认知活动中的指向性特征来看,典型的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具有三个特征,即“独立性”“保守性”“崇法性”。
第一,法律人思维的独立性。它意味着法律人在法律活动中应当服从宪法与法律,相对独立于其他社会机构和成员,自觉抵制其他个体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非法干预。
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人主体自觉的独立性,直接影响着其法律认知活动的科学性,因为法律是一种人为理性(artificial reason),只有经过长期训练的法律人,才能够从事法律职业活动以确保法律得到正确的适用。因此,法律人思维的独立性是法律自治所必需,亦为法律公平之必要。
第二,法律人思维的保守性。它是指法律人在变革法律时不能过于激烈,而应采取适应社会发展进程的渐变方式;法律人在分析处理法律问题时应当尽可能地依照遵循先例的原则解释和适用法律,以保证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而不能任意改变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
虽然法律人思维的保守性在某些时候可能会阻碍社会制度的变革,但是大多数民众和其他学者对此却应保持一种理解乃至尊重的态度。其原因在于:法律是人类秩序的象征,也是古今各国社会治理与国家治理经验积累的结晶,崇尚经验、崇尚传统而排斥标新立异的思维方式,已经成为法律人的传统。
第三,法律人思维的崇法性。它具体体现为法律人在法律认知活动过程中唯法是从的“法律权威意识”。这包括如下几层内涵:
首先,法律对于法律人而言具有至高无上的威严,它不仅是法律人判断一切个人、社会团体与国家机关的行为合法与否的准则,也是他们评价一切个人、社会团体与国家机关的行为的价值标准。
其次,在法律人看来,法律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任何个人或组织的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再次,在法律人看来,法律是不可替代、至关重要的社会控制手段,是维系现代社会正常运作的纽带,法律相对于其他社会控制手段,如道德、宗教而言具有更为重要的作用。
最后,法律人对法律的真诚信仰。法律是人类理性的升华,是人类文明的结晶。尽管任何具体的法律制度都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缺陷,但法律本身代表着正义与公平。
就法律职业思维的内容而言,法律人的思维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注重理性。法律人思维的理性特征由法律应该具有人为理性所决定。法律人对正义的追求只能通过法律的途径,运用合乎法律程序的方式去实现。例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理性地保持客观立场,充分听取参与诉讼的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不能受任何情绪或主观判断的影响;给出司法判决时,在充分考虑社会现实需求的基础上,应当对判决结果做出逻辑论证。可以说,法律推理是一个合格法律人所不可缺少的基本功。
二是注重程序的意义。现代社会价值多元,实体问题往往转化为程序争议,程序法标志着人类在从事一种制度安排时必须面对的局限性困境,在调整社会关系时不得不做出的难以完美的选择。在正义标准多元的情况下,必须维护程序本身的严格性。例如,超过诉讼时效的权利主张只能驳回,执法人员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具有证明效力,等等。正是程序法的重要性决定了法律人思维的这一特点。
三是以追求法律“真”为终极目标。法律的“真”是逻辑“真”而非本体“真”,本体“真”也是法律人的追求之一,但当它与法律“真”相冲突时,法律人只能选择法律“真”。例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注重自然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分,只有经过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据证明的事实才能够成为判决的依据。反之,即使法官可以凭借其他方式知晓案情真相,例如由于证据获取的方式违法而导致其证明力的丧失,法官也不能够改变根据合法证据进行逻辑推理而应该获得的结果。
(二)法律职业技能
法律职业技能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 普通技能
普通技能是从事包括法律职业在内的各类现代社会职业普遍需要掌握的基础性技能,包括运用本国语、外国语进行表达及交流的能力,计算机操作能力,社会交往、社会适应及协作的能力,自我提高及创新的能力,组织管理能力,信息处理能力等。
无论从事何种法律职业,通过口头或文字形式清晰准确地表达自己的主张、思想,并说服他人,都是必备的素质,检察官、律师甚至还须具备雄辩的口才。诸如法律文书写作、交谈、沟通、谈判、审讯、辩论等的能力,都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备语言能力。
在世界经济日益全球化的今天,特别是以加入WTO为标志的我国经济日益开放,各类涉外案件的迅速增加,使法律职业者运用外语进行表达、交流及利用外语获取域外知识信息的能力日显重要。法律职业者要与社会上各色人等打交道,因此,必须具有丰富的社会知识及很强的社会适应能力和社会交际能力。
同时,由于法律工作往往非常复杂,牵涉方方面面的社会关系,因此,还需要法律职业者具备良好的协作能力。在法律工作中,运用电脑及互联网获取并处理各类信息,进行通信、办公及管理等,也正在成为普遍的途径。熟练的计算机操作技能已成为现代社会各类职业都应具备的应用技能。
2. 专业技能
在法律职业技能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是专业技能,主要包括法律识别技能(包括对法律规则的识别技能和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识别技能)、法律解释技能(对法律文本的意思进行理解和说明的技能)、法律推理技能(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法律前提,如法律事实或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判例等法律资料,推导出某种法律结论的技能)、证据操作技能(包括调查证据、审查认定证据和运用证据等相互关联的几项技能)、法律程序技能(法律程序的组织、展开和运用的技能)、法律论辩技能(法官、律师等在职业活动中,运用专业理论知识、职业语言和思维,根据案件事实进行论证、辩驳以说服相对方的技能)、法律文本制作技能(法律职业者制作裁判文书、代理词、辩护词、诉状及其他各类法律文书的技能)、驾驭运用法律资源的技能(查找和运用所需法律资料、信息的技能)等。
(三)法律职业伦理
1. 法律职业伦理释义
自古以来,伦理道德就是社会文明的主要内容。职业伦理是与大众伦理相对应的概念,它同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相连,是一种具有自身职业特征的道德准则和规范的总和,是社会生产力及社会分工发展的结果。与古代社会以大众伦理为主不同,现代社会分工的高度发达及各专业之间的相对隔离,决定了各种职业伦理成为社会伦理的中心,职业成为个体与社会联结的切入点。
职业伦理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责任伦理。正如涂尔干(也译迪尔凯姆,Émile Durkheim,1858—1917年)所说:“……这类道德要比以往的道德显露出更加奇特的性质:我们从中看到了中心化的趋势。舆论是共同道德的基础,它散布于社会各处,用不着我们去甄别它究竟处于何方,而职业伦理则不同,每一种职业伦理都落于一个被限定的区域。所以说,道德生活的核心尽管是统合起来的,却也各自有别,功能的分化与道德的多态性是相应的。”
尽管现代社会职业伦理成为社会伦理的中心,但并非每一种一般意义上的职业,都有其职业伦理。
根据职业伦理的理论,法律职业伦理也是一种责任伦理,它是指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在法律活动中必须遵循的伦理规范和伦理原则。由其职业特征所决定,法律职业所遵循的伦理是法律内的伦理,与大众所崇尚的伦理有所区别,正因如此,法律人的某些合乎其职业伦理的行为不能为大众所理解,甚至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例如,律师为社会公敌辩护,法官对违反程序收集到的有利于被害方的证据不予采信等。
加强法律职业伦理建设,是推进法治进程的道德基础。因为法律权威建立在职业法律人的威信基础之上,先有法律职业的威严,然后才有法制的威严,而法律人的社会声誉与其职业伦理道德品质紧密相关,因此,现代法治社会要求法律职业主体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建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习惯。
近年来,我国法律职业伦理越来越受到重视,教育部2021年发布的《普通高校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中规定,法学专业核心课程采取“1+10+X”分类设置,其中,法律职业伦理作为十门专业必修课之一。
2. 法律职业伦理的基本要求
(1)实现正义。这是法律最根本的价值,决定了法律职业的根本价值取向是正义,决定了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都必须以追求和实现社会正义作为共同的、根本的使命。法官、检察官、律师都是为着追求和实现正义而存在的,只不过他们的角度和方式有所不同:双方律师之间或律师与检察官之间竭力对抗、充分交涉,使法官兼听则明;法官则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做出理性、公正的裁断。公正,是整个法律职业伦理规范体系的基石,是确立一切法律职业伦理规范的根本依据。
正是因为存在这一伦理要求,律师的活动尽管具有商业营利性质,但必须在追求个人私利与追求社会正义之间保持适当的张力,追求个人私利只能在社会正义与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例如,律师不能教唆当事人钻法律漏洞,不能帮助当事人串供;检察官尽管承担着维护国家和政府利益的职能,但在向法庭进行控诉时,应当同时提供自己所掌握的有利于被告的情况及证据,等等。
(2)忠于法律。法律职业所追求的公正,是通过法律职业者严格遵循和实施法律的专业活动实现的。法律职业者的基本使命就是准确贯彻法律,因此,忠诚于法律、忠实地理解和实施法律就成为所有法律职业者都应遵循的基本伦理准则。法律职业者的职业行为必须合乎法律并且必须是为了有效地实施法律。
(3)维护声誉。构筑一个合格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法治的内在要求,是法治的主体条件和保障。因此,每一个法律职业者都负有维护法律职业共同体团结和声誉的不可推卸的道德义务。对内,法律职业者彼此之间应当相互理解和尊重,在分工的基础上进行良好的功能性协作;对外,应严格依照法律和职业伦理的要求进行活动,不做有损于法律职业形象的行为。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理论是重要引领。”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学科,在高等法学教育中占据重要地位。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教研团队集数十年之力,通过长期的学术研究与教学实践,探索出一套“阶梯式”法学教育全新思路。本书内容具指引之效,结构承循进之理,是为“初阶”,适于高校法科低年级课堂教学及其他有志于“入门”法学的读者学习参考。
本书特色
·“内容创新” 本书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同时吸收了新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
·“方法创新” 本书从法学、法律与法治三个层面介绍法理学基本知识,简明清晰,深浅有度,力图使读者“知其然”;设置“知识结构图”和“延伸阅读”部分,帮助学生梳理脉络,厚植兴趣。
·“知识守正” 本书知识体系完整,逻辑结构清晰,语言表达流畅,增强读者阅读体验。
主编简介
付子堂
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院院长;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分党组书记、主任委员;2009年8月至2023年9月任西南政法大学校长;现兼任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
胡兴建
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院长、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院副院长、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教研室主任;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

团队介绍
西南政法大学(原西南政法学院)法学理论学科于1979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属于改革开放新时期全国最早一批设立硕士学位授予点的二级学科。本学科于1992年被确定为校级重点学科,2000年被重庆市确定为市级重点学科,2003年被批准为博士学位授权点,2004年开始招收博士研究生,2007年开始招收博士后。本科专业课程“法理学”于2006年被评为重庆市精品课程,2007年10月被教育部评为国家级精品课程;2008年1月,教育部批准《法理学进阶》(第三版)入选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2020年,“法理学”慕课(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s,MOOC,即大型开放式网络课程)获批重庆市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并被教育部认定为首批国家一流本科课程。2021年,“法理学”本科课程被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认定为重庆市级“课程思政”示范课程,“法理学专题研究”研究生课程被教育部认定为国家级“课程思政”示范课程,《法理学高阶》获首届全国优秀教材二等奖。2026年,《法理学进阶》(第六版)入选“十四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
西南政法大学历来重视基础学科建设的学术积累与学术传承,师承相继、薪火相传,生生不息。经过数十载的团结奋斗和辛勤劳作,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理论学科造就了一批又一批优秀教学科研人才,持续保持着一支年龄结构合理、理论功底扎实、具有探索精神的学术梯队,在现代法理学、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法哲学、法律社会学、立法学、人权法学和西方法理学等学术领域做出了重要贡献。
作为法学理论学科的核心,法理学一直是西南政法大学重点发展的学术领域之一。学科点对一些重大的法学理论和法治实践问题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同时十分重视课程改革和教材建设。长期以来,学科教材建设一直是国内法理学课程改革的代表性范例之一。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西南政法学院就曾将“国家与法的理论”课程设置率先改革为“法学基础理论”。1981~1982年,受司法部委托,西南政法学院承办了全国法学基础理论师资培训班,该培训班上的许多学员后来成为全国法理学界的知名学者。1992年,在修订《法学基础理论》教材的基础上,西南政法学院在全国较早地推出了《法理学》教材(卢云教授主编)。从1997年开始,西南政法大学又对法学专业本科的法学基础理论课程设置进行了大幅度改革,实行在大学本科一年级开设“法学导论”,在大学本科三年级开设“法理学”的课程设置模式;1998年,出版了由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理论学科教师编写的两部一套的同名教材(卓泽渊教授主编)。这种新的课程设置模式和教材模式在国内颇具前瞻性,该项课程改革于2001年获得了由重庆市人民政府授予的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

编写说明
《法理学初阶》与《法理学进阶》是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理论学科组编写的一套供大学本科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法理学”使用的教学用书,连同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研究生教材《法理学高阶》,构成西政特色的“法理学三部曲”。《法理学初阶》适用于大学本科低年级学生,着重讲授关于法学、法律和法治的基本知识,使学生打好法学理论基础而“知其然”;《法理学进阶》适用于大学本科高年级学生,着重在法学基本原理上进行比较深入的分析探究,使学生在掌握法学基础理论的同时,进而“知其所以然”;《法理学高阶》则着重跟踪研究法学学术前沿问题,拓展学生视野,启发学生思维,从而“知其所应然”,主要供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及法学各专业硕士和博士研究生选用参考。
《法理学初阶》着眼于法理基本知识的介绍与传授,因此本书的上、中、下三编分别安排为:法学基本知识、法律基本知识和法治基本知识。
基于此定位,在教材内容的编写上,一方面,充分介绍和论述通说,力求吸收近年来国内外法理学界已经成熟的最新成果,使其能够尽快转化为教学内容;另一方面,在保持传统法学理论基本知识结构的前提下,适当增加了一些探索性的新内容,试图通过教材的知识增量推动学科发展。
在编写体例方面,力求在各章的“一头一尾”设计上有所创新。在各章之始以“知识结构图”展示该章的整体内容和逻辑结构,在各章之后有“课后作业”“课后参阅论文”以及“延伸阅读”。在“课后作业”中,“选择题”的设计注意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衔接;“材料论述题”则是将教材中的理论问题置于现实案例中。“课后参阅论文”连同教材最后所附的根据章节编排的“推荐阅读书目”,用以扩展读者视域。“延伸阅读”则关注法理学问题的来龙去脉,引导有志于法理学研究的同学循着提示进行更深的阅读和思考。


《法理学初阶》第一版(2005年出版)
(图片源自网络)
为适应新世纪新时代的新要求,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理论学科在长期学术积淀的基础上,于2005年正式推出了《法理学初阶》和《法理学进阶》,后经多次修订,现为第七版。同时,《法理学高阶》已推出三版。三本教材构成西政特色的“法理学三部曲”。“三部曲”的每一次修订,都会不断吸纳新生力量,这体现了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教学研究事业后继有人、后劲强大,令人欣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