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法院审理一起因漏水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吉林省延吉市法院审理一起因漏水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近日,吉林省延边州延吉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漏水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案件当事人李某(楼下业主) 因楼上房屋卫生间下水管道渗水至屋内,造成卫生间吊顶、墙面多处损坏,双方对财产损失5000元没有异议,但吴某(楼上业主)认为,下水管道检查口漏水属于业主共用部分,应由物业公司及开发商承担责任,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楼栋每户都配有下水管道检查口,供检修、疏通管道使用。该检查口虽属于整栋楼共用管道的一段,但设在业主屋内,由业主实际掌控,未经许可他人不能使用,属于业主专有部分,故因检查口盖板松动渗水造成损失,相应责任应由该专有部分的所有人、管理人承担。

本案中,管道漏水点为下水管道检查口位于吴某房屋内,且吴某在装修时封闭下水管道,导致漏水未能被及时发现,未尽到维护管理的义务,存在过错,故应由吴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另外,现有证据未证明李某及物业公司对于漏水发生、损失扩大存在过错,故对吴某的抗辩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吴某赔偿原告财产损失5000元。

法律提示: 业主对自家房屋内管线负有管理维护义务。房屋专有部分内部下水管道,即便属于整栋楼共用立管,一旦处于业主户内空间,房屋业主、实际使用人负有日常管理、注意义务。装修时封闭排水管道,务必预留检修口,否则出现渗漏时无法及时排查故障,由此造成邻居财产受损,业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漏水追责问题。在保修期内,确属开发建设质量问题,由开发商承担责任;超过质保期,不能再向开发商主张赔偿。物业公司主要负责小区公共部位、公共设施的维护,对于户内管道漏水,只有物业存在过错才承担责任,并非发生漏水后即担责。当遭遇漏水受损需要维权时,要第一时间固定证据,拍照录像留存房屋受损现场,保存沟通记录;及时告知楼上住户与物业,确认漏水原因并及时减损;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或直接通过诉讼程序进行维权。(赵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