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法院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吉林省延吉市法院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近日,吉林省延边州延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据介绍,本案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都市花园一处门市租给原告,明确了租赁时段、租金,同时约定押金2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付清全部款项。租赁到期后,双方通过微信沟通,被告承诺向原告全额退还押金2000元。但承诺作出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押金100元,剩余押金1900元迟迟没有返还。经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法院。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庭审中,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结合押金属性以及租赁交易习惯,在不存在应当扣除押金的情形下,租期届满,出租人应当及时返还押金。本案中,被告已经通过聊天记录作出承诺,应当恪守约定。原告主张返还剩余押金,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返还房屋押金1900元。

法官提示:押金作为履约保证金,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如果承租人不存在损坏房屋、拖欠费用等约定的扣压情形,出租人就应当足额返还押金。 房屋租赁过程中,出租人与承租人均应当坚守诚信,自觉履行合同义务。签约、交接环节,妥善保管租赁合同、转账记录、微信沟通记录、房屋验收凭证等材料,一旦发生纠纷,留存的证据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