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嬉闹受伤责任咋分?魏都法院这起判决划出校园安全责任线

校园嬉闹受伤责任咋分?魏都法院这起判决划出校园安全责任线

追逐、冲撞、摔倒……体育课上一场看似平常的嬉闹,却让三名学生和一所学校走上法庭。孩子在校被同学撞伤,医药费该谁出?是“闯祸”的孩子,还是看护的学校,抑或双方按责分担?近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判决乔某、周某两名同学的监护人各承担30%赔偿责任,许昌某高中承担40%赔偿责任。

原告刘某与被告乔某、周某均系许昌某高中学生。事发时正值体育课,任课体育教师尚未到岗、未到操场。乔某和其他同学在操场上互相打闹,其间乔某多次主动撞向逐渐走来的刘某,致其失去重心、接连后退;随后周某又撞向乔某,乔某失控再次撞向刘某,导致刘某摔倒受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检查治疗。事后,刘某及其监护人将打闹的两名学生及其监护人、涉事高中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各方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乔某多次主动冲撞刘某,是事故发生的主要诱因之一,其嬉戏行为超出合理玩耍范围,存在明显过错,应对损害结果承担相应责任。被告周某突然冲撞乔某,致使乔某失控进而撞倒刘某,其行为加剧了事故风险、扩大了损害后果,与刘某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亦需承担相应过错责任。两名被告均是未成年人,对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同时,许昌某高中作为教育管理主体,体育课铃声响后,任课教师未按时到岗,课堂监管出现缺失,未能及时制止学生危险打闹行为,未尽到法定的教育、管理和安全保障职责,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结合全案情况,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不是简单‘各打五十大板’,而是根据各方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划清责任边界。”承办法官释法说,校园嬉戏不是“免责牌”,学校监管更不能“缺位”;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监护人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也要担责。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高中学生通常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条确立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学校并非只要发生伤害就“全兜底”,但若教师脱岗、课堂失管、危险行为未及时制止等,说明学校未尽职责,就应承担相应责任。

“体育课教师未按时到岗,暴露出课堂监管漏洞。”该校有关负责人表示,将以此为鉴,严格教师到岗和课堂巡查制度,常态化开展安全教育,及时制止追逐冲撞等危险行为,不能让操场成为监管盲区。一位家长在得知判决后也说:“孩子活泼好动可以理解,但追逐冲撞不是‘玩’,家长要反复讲安全、讲规则,不能把教育责任全推给学校。”

未成年人天性活泼,校园嬉戏在所难免,但须把握尺度、杜绝危险行为。法官提醒,未成年学生要树立安全意识,摒弃追逐冲撞等危险嬉戏方式,尊重他人人身安全;家长要切实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加强日常安全教育和行为引导,培养孩子的规则意识和责任观念;学校要严格落实校园安全管理制度,细化课堂尤其是体育课监管责任,杜绝教师脱岗、监管缺位,及时排查、制止校园危险行为,全方位筑牢未成年人校园安全防线,守护学生健康成长。

(河南日报客户端记者 马涛 杨伟 通讯员 徐一真 吴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