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眼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应使用自有合法资金,不得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否则可能导致借贷合同无效,仅能主张实际本金及相应资金占用损失,约定的高额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为赚取高额利息,陆某不惜套取银行信用卡现金,将原本属于银行的资金借贷给罗某,最终因罗某无力偿还导致资金无法收回。近日,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认定出借人陆某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属于“空手套利”的金融投机行为,其与借款人罗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亦无效,判决罗某返还实际取得的借款本金6941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
2024年2月25日,罗某因为其配偶张某打造支付宝流水事宜,经彭某介绍,向陆某提出借款请求。同日,陆某通过信用卡分期方式,向罗某指定的某餐饮公司账户转账6941元,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某。转账成功后,罗某向陆某出具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1万元,借款期限自2024年2月25日起至2024年8月24日止,彭某在担保人处签字捺印。借款到期后,罗某一直未按约定归还,彭某亦未承担担保责任,陆某于今年初将罗某、彭某起诉至龙泉驿区法院。
庭审中,罗某辩称自己未实际收到1万元,钱款直接转给了彭某,而借条也是自己在饮酒状态下签署;彭某则称其只是担保人,钱应由罗某归还。
法院审理认为,陆某通过信用卡向罗某指定账户转账,罗某出具借条,双方已构成民间借贷关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陆某因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其与罗某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罗某因无效合同取得的6941元应当返还陆某。关于利息,因借贷合同无效,利息约定亦无效,但陆某确有资金占用损失,法院支持以6941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24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关于彭某的担保责任,法院指出,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因陆某未举证证明彭某对合同无效具有过错,故彭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审理,法院判决罗某向陆某返还借款本金6941元及资金占用利息,驳回陆某其余诉讼请求。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