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旬孤寡老人失能后,照料其40年的邻居申请做监护人

九旬孤寡老人失能后,照料其40年的邻居申请做监护人

养老是每个家庭都绕不开的话题。在孤寡老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应该由谁担任监护人?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申请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案,认为老人与邻居签署的意定监护协议有效,因老人目前意识不清,结合司法鉴定,最终作出判决,认定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邻居担任老人的监护人。

92岁的贾奶奶有过两段婚姻,但两段婚姻期间都未育有子女。从50多岁起,贾奶奶的生活起居就由邻居沈大妈照料。由于两人本就是熟识的街坊邻居,加上几十年来沈大妈一直对贾奶奶悉心照料,贾奶奶于2025年与沈大妈签署了一份意定监护协议,约定在贾奶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由沈大妈担任贾奶奶的监护人。

2026年7月,贾奶奶因肺炎住院,治疗期间出现意识不清的情况。为了方便贾奶奶的后续治疗及照料,沈大妈向东城区法院提出申请,申请认定贾奶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自己担任贾奶奶的监护人。

案件受理后,法院指定贾奶奶所居住社区的居委会为贾奶奶的法定代理人,并前往该社区向居委会核实相关情况。社区居委会称,贾奶奶与沈大妈的情况属实,二人之间的意定监护协议系在居委会见证下签署,沈大妈确实照顾了贾奶奶40年,并表达了同意沈大妈担任贾奶奶监护人申请的态度。法院又向属地街道、派出所及周围邻居了解情况后查明,贾奶奶离异无子女,目前无近亲属在世。

案件审理过程中,沈大妈申请对贾奶奶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贾奶奶目前处于重度智力缺损状态,伴有社会功能障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同时,沈大妈表示,自己身体健康、收入稳定,愿意遵照约定担任贾奶奶的监护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沈大妈虽非贾奶奶近亲属,但作为长期照顾贾奶奶的邻居,可以作为贾奶奶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认定贾奶奶的民事行为能力状态。经司法鉴定,贾奶奶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据此,法院依法认定贾奶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本案中,意定监护协议系贾奶奶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与沈大妈签订,签署过程有二人所在社区居委会的见证,应认定为真实有效。现贾奶奶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沈大妈愿意依照协议申请担任贾奶奶的监护人,法院结合其40年照护事实、监护能力等情况,认为由沈大妈担任监护人符合贾奶奶事先意愿,有利于保障贾奶奶合法权益,对沈大妈的申请依法予以支持,指定沈大妈为贾奶奶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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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承办法官陈新表示,沈大妈与贾奶奶之间虽无血缘关系,但沈大妈以邻居身份照料贾奶奶40年,得到了贾奶奶本人及社区认可,足以体现出邻里间互帮互助、诚信友善的价值底色,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基层治理和社区文明建设中的生动体现。

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意定监护制度,有利于充分尊重老年人预先安排监护事宜的自主意愿,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无子女或缺少近亲属照护、面临现实养老困难的老年人,应该充分利用意定监护制度,在自己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与可信赖的个人或组织商议,以书面形式签订意定监护协议,以保障自己失能后的各项权益,避免陷入监护困境。同时,为确保意定监护协议真实有效,建议对所签协议进行公证,或者邀请居委会或村委会进行见证。

意定监护协议签署后,只要被监护人未被认定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关系就没有正式“激活”。若被监护人出现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需由其利害关系人或相关组织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意定监护人确定后,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否则,可能被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