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无财可执”到“全额到账”——吉林省吉林市丰满法院巧执到期债权兑现胜诉权益

从“无财可执”到“全额到账”——吉林省吉林市丰满法院巧执到期债权兑现胜诉权益

被执行人名下无房、无车、无存款,案件是不是就彻底“走不动”了?司法实践中,很多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无显性可供执行财产陷入僵局,当事人的胜诉权益难以兑现。近日,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巧用第三人到期债权执行相关规定,深挖被执行人隐形财产线索,成功盘活对外到期工程债权,高效执结一起疑难执行案件,切实为群众兑现胜诉权益。

案情陷入僵局:被执行人“无财可执”

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件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线下实地核查等方式全面排查财产,发现作为建设工程企业的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显性财产,常规执行手段全部落空,案件一度陷入停滞。

思路一转破局:深挖“隐形”到期债权

面对困局,法官结合建筑行业工程款结算周期长、普遍存在对外到期债权的行业特点,主动提示申请执行人重点排查被执行人的工程尾款、到期质保金等对外到期债权隐形财产线索。

在法官指引下,申请人多方核实,最终查找到被执行人对吉林市某房地产公司可能享有合法到期工程债权。法官前往该公司通过查阅合作协议、结算凭证等材料,基本确认被执行人与该房地产公司债权真实有效、已届履行期,具备执行条件。

释法打消顾虑:第三人主动配合履行

核实案情后,法官依法制作并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该公司法务部门提出顾虑:若我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被执行人后续不认可、重复索债怎么办?法官结合法律规定逐一释明:第三人按照法院法定文书要求履行债务,属于合法清偿,对应金额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消灭,无需重复履行,法院可以为你们出具到期债务履行完毕的证明书。清晰的法律解读彻底打消了企业顾虑,该公司随即主动配合,依照本案标的足额履行到期债务。

案款到账后,该院第一时间完成核算、发放流程,将执行款足额兑付给申请执行人,并依法向该房地产公司出具债务结清证明,实现全流程闭环办案。至此,这起曾陷入僵局的案件圆满执结,当事人的“纸上权益”真正变为“真金白银”。

法官说法

1.什么是第三人到期债权执行?

在执行案件中,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清偿债务,但对案外第三人享有已经到期的合法债权,人民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依法向第三人发出履行通知,责令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以此实现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2.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将产生哪些法律效力?

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务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如没有异议并按照要求向申请执行人足额履行对应债务后,其与被执行人之间该部分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消灭,无需承担重复清偿责任,合法履行行为受法律保护。若第三人擅自向被执行人清偿,导致申请执行人权益受损的,仍需在清偿范围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