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浦东新区曹路镇的朱女士近日向《上海法治报》反映称,自家小区内的联通基站因部分业主担忧辐射而遭到投诉后被拆除,自此她在家中接打电话、收取验证码均成难题。饱受困扰的朱女士想携号转网更换运营商,却被告知需缴纳700余元违约金。基站短时间内不会重建的情况下,业主想携号转网,违约金该不该免?记者展开调查。
“打电话信号不好,验证码收不到”
朱女士家住申轮路28弄金鼎阅府西区一楼栋的高区。该小区为去年6月交房的次新小区,朱女士于年中搬入新家,并同步办理了联通套餐。入住之初,家中手机信号一切正常。“从去年年底开始,打电话信号不好、短信验证码收不到。后来我才了解到,有部分业主担忧建在楼顶的联通基站存在辐射而反对,导致原有基站被拆除。”
自此之后,小区联通用户的基本通信出现故障,“家中网络可以使用,但是接收不到短信验证码,电话能够打通,但对方听不到我说话。每次打电话都要将身体探出窗外,信号才会好一点。”朱女士担忧地表示,一旦发生紧急情况,手机无法拨打求救电话,存在较大隐患。
“基站什么时候建的,什么时候拆的,我都不知情。我是信号不好之后,打电话问客服,才知道基站已经被拆了。”据朱女士回忆,信号故障之后,联通曾上门为其安装信号放大器。“工程师上门调试之后说,设备大概半年需要维护一次。可一段时间之后,信号再次失灵。”朱女士多次与联通沟通,希望运营商能够在小区周边选址重建基站,恢复基础通信。“一开始他们说今年年底会建,近期又说基站建设需要多方协商,出于成本等方面的考量,短时间之内不会重新建基站。”
运营商建基站遥遥无期,朱女士希望办理携号转网更换运营商,却被告知要支付一笔不小的违约金。记者看到,朱女士办理的联通套餐每月资费129元,套餐捆绑家用宽带,合约生效时间为2025年6月,到期时间至2029年12月31日。“合约期限为四年多,现在才一年多,综合剩余的合约月份、套餐月租等,算下来违约金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联通:推动基站重建落地,同意免除违约金
朱女士为此多方反映,要求免除违约金,联通方面却表示,仅仅以“信号差”为由,很难免除违约金。“他们说合同并未约定上海每个区域都要有信号,建议我找有信号的地方打电话。我每个月交129元,打电话听不到、验证码收不到,这钱不是白花了吗?花了钱办理套餐,却没有享受到对应的通信服务,凭什么还要我支付违约金?”
针对朱女士反映的相关问题,记者近日联系联通方面核实了解情况。联通高级专员反馈称,该小区部分业主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诉求,希望拆除基站。多方协调无果后,依照相关法定流程,于去年11月27日被迫实施拆除。拆除之后,联通多次主动对接小区物业商议基站重建事宜,“我们一直以来都希望恢复小区信号,但可能还是受业主方面因素影响,目前沟通不太顺畅。”
对于重建方案,该专员坦言,经实地评估,小区外部点位很难实现小区内部有效覆盖,选址难度较高,最优方案仍是在小区内部重建基站。“但选址上若未征得物业、业委会等同意,基站很可能再次被拆除,造成人力、设备资源重复浪费。”因此,公司对新基站的恢复建设持谨慎态度,“重建基站需要多部门协调,这需要时间。”
小区物业工作人员介绍,金鼎阅府西区为次新小区,共有7栋住宅楼,14个单元。此前基站建在小区南侧栋楼的楼顶,引发部分业主强烈反对,最终被迫拆除。“拆除后整个小区的信号都有影响。有少部分业主因为拆除的时候还没有搬家,可能不清楚相关事宜,等入住后才发现信号出了问题。”
对于重建联通基站的业主沟通问题,该物业工作人员坦言,目前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居委会也仍处于筹备组阶段,“拆的时候,运营商曾说一旦拆除便不会再建,加上基站拆除尚不到一年,短时间内可能很难再建。”
针对朱女士携号转网的需求,联通专员表示,合约期内用户单方面提前拆机、携号转网或解约,需支付违约金。鉴于用户体验不佳,联通同意给朱女士免除760元违约金,并协助办理携号转网。该专员表示,后续将持续与小区方面沟通协调,争取推动基站重建落地、恢复小区信号,相关情况将及时向居民同步更新进展。
律师说法
运营商客观上无法提供约定服务,属于履行瑕疵
上海市通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陆建律师表示,因部分业主对辐射心存顾虑,联通原有基站被迫拆除,导致小区通信信号变差。用户因此希望携号转网,却陷入合约违约金争议。该事件反映出公用通信设施、业主容忍义务与电信服务合同之间的法律冲突。
第一,基站建设与拆除应当恪守法定边界。依据《电信条例》以及《上海市信息基础设施管理办法》,通信基站属于公共基础设施,运营商有权在住宅小区楼顶、外墙设置,不以全体业主表决同意为前置条件,只要电磁辐射符合GB8702-2014强制标准、履行告知义务,业主基于公共利益负有合理容忍义务。单纯主观担忧辐射,并非拆除基站的正当法律理由。另外,公用电信设施拆除应当审慎,遵循“先保障替代覆盖,后拆除原有设施”原则,在未落实新覆盖方案的情况下,就拆除原基站,直接造成区域通信受影响,该拆除行为存在法律层面的不当之处。部分业主心理顾虑应当通过辐射检测、沟通释疑途径化解,不应以拆除通信基础设施作为解决方式。
第二,电信运营商负有保障通信信号有效覆盖的法定义务。运营商收取套餐费用,应当向用户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通信服务。基站拆除后,联通虽采取加装信号放大器等补救措施,但该方案未能持续有效解决通信故障,出现室内通话困难、无法呼叫急救电话等隐患。运营商不能以业主反对、物业不配合、选址成本高为由,长期怠于履行信号覆盖义务。联通应当持续主动对接物业、居委会,协同街道、通信管理部门多方协调,积极推进基站重建或者落实可落地的等效覆盖方案,保障居民基本通信权利。
第三,携号转网与合约违约金应当兼顾契约精神与实际履约状况。正常情形下,如果用户签署某些优惠合约,合约尚未届满,用户申请携号转网,确实会触发合同违约条款,原则上双方应当依约履行。但本案特殊在于,因基站拆除,运营商客观上无法向用户提供合同约定的通信服务,属于履行瑕疵。此时机械执行违约金,对用户明显不公。联通最终同意免除转网用户违约金,符合公平原则。该类纠纷中,不能简单套用格式合约条款,应当考量运营商服务是否实际达标,合理平衡运营商投资利益与消费者的合同权利。
综上,小区通信矛盾,既需要业主理解公共基础设施的公共属性,也要求运营商全面履行服务义务,行政主管部门亦应积极介入协调,避免出现“业主反对就拆除基站,用户没信号就反复投诉”的困局。
(记者 章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