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一物业电子屏公示欠费,姓名打码能否避免侵权?

宁波一物业电子屏公示欠费,姓名打码能否避免侵权?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一小区物业在入口电子屏滚动播放欠费业主信息,引发关注。业主姓名虽用“*”部分遮盖,姓氏、楼栋和具体欠费金额却仍清晰可见。

物业认为,没有公布完整姓名、具体房号和联系方式,不算泄露隐私。有律师则指出,如果这些信息组合起来仍能识别特定业主,就可能存在侵权风险。

小区电子屏催缴物业费引发个人信息保护争议。图片来自网络

电子屏成了“催缴公告栏”

10月24日,红星新闻记者向小区物业及所属社区核实确认,电子屏确由物业公司设置,位于小区进门闸机附近。

该小区物业相关负责人介绍,电子屏于今年6月挂出。年初清理过往欠款时,公司发现物业费欠款累计达数百万元,相当于物业公司一年的饱和收入。该负责人称,公司已无力负担相关费用,预计于10月底撤场,追缴欠款的相关材料已递交法院,正在走诉讼流程。

小区所属社区工作人员介绍,该小区交付时间不长,有2000余户,业态较复杂,房屋空置率较高,不少业主购房用于投资,物业费收缴率偏低。对于电子屏公示欠费信息,社区、街道及主管部门曾与物业交涉,认为此举会激化矛盾,并不合适。此外,相关方面已多次与业主委员会沟通,正在协调新的物业公司接手。

姓名打码,不等于匿名化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第七十三条则对去标识化做出了明确界定:“去标识化,是指个人信息经过处理,使其在不借助额外信息的情况下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过程。”

有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即便只公布“楼栋+姓氏+欠费金额”,如果这些信息能够在小区熟人环境中可以精准定位到特定业主,那么,物业的行为仍涉嫌侵犯业主的权利。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第二十五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公开其处理的个人信息,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催缴欠费,方式受法律约束

业主按约定缴纳物业费是应尽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法律对物业催缴方式也划定了界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禁止物业服务人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公开欠费信息,则还须遵守个人信息保护及人格权保护的相关规定。

律师进一步建议,物业催缴可以采取一对一发送书面通知、短信等方式,若催缴不成,可再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等合法方式追讨。

目前,该小区欠费追缴已准备进入诉讼程序,物业交接工作也在同步推进。合法的债权需要依法追讨,公示欠费名单也需顾及隐私保护。这起争议提醒各方:应当在法律框架下,妥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文根据红星新闻等媒体报道,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