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韩睿)一起因自行车未锁被未成年人擅自骑走引发的纠纷,经天朗美域社区网格员介入、溯源排查和普法调解,最终促成涉事未成年人和监护人归还车辆并赔礼道歉,挽回居民财产损失。
10月15日,新兰路78号院住户卢女士下班回家后,发现停放在单元楼下的自家自行车不见了。询问家人得知,原来是自家孩子骑车后忘记上锁所致。自行寻找无果,卢女士心急如焚,随即向社区求助。
接到诉求后,网格员刘珊珊赶到现场,详细了解车辆特征、停放时间等情况,随后陪同卢女士前往小区物业调取监控查找。经排查发现,骑走自行车的是一名10岁左右的未成年人。随后,经网格员走访调查,确认该少年并非小区住户,当天是进入小区找朋友玩耍,发现楼下车子未锁,便擅自骑走,由此引发纠纷。
为挽回居民损失,网格员辗转联系到涉事学生及其监护人,与监护人充分沟通,讲明私自取用、占用他人财物的行为性质、现实危害及法律后果,以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指出未成年人法治意识淡薄、家庭教育监管缺位,督促家长履行监护主体责任,加强孩子日常法治教育与行为管教。对方家长十分吃惊,表示毫不知情,将立即核实处置。随后,涉事未成年人和监护人推着车子来到该小区,将自行车交还到卢女士手中。当事学生也当面向卢女士道歉,解释自己看到没上锁的车子以为没人要,一时糊涂做出错误行为,其诚恳态度得到卢女士谅解。
律师说法
山西瀛远律师事务所刘昊婷律师表示,本案看似“顺手骑车”的小事,实质上涉及公民财产权保护与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未成年人未经许可擅自骑走他人自行车,具有擅自占有、使用他人财物的主观过错,客观上导致车主失去对车辆的占有权,属于侵害公民合法财产权益的侵权行为;即便车辆最终归还,也不影响行为性质的认定,权利人仍有权要求赔偿因寻找车辆产生的合理损失等。
同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涉事少年10岁左右,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侵权责任应由监护人依法承担;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但本案中车辆未锁仅属于车主管理疏忽,不能成为减轻未成年人一方责任的主要理由。律师提醒,家长应把法治教育融入日常管教,引导孩子树立“不属于自己的东西不能拿”的底线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