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新账旧账”一起算

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新账旧账”一起算

近日,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人民法院联合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组织30余名社矫对象旁听一起社矫对象再犯新罪被撤销缓刑的案件,通过以案释法、以案示警,达到震慑、预防社区矫正对象再次违法犯罪的效果。

                             

被告人陈某某因故意犯罪,于2025年被阳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陈某某前次犯罪时为未成年人,秉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给予陈某某一次改过自新、回归正途的宝贵机会,法院依法对陈某某适用缓刑。但陈某某法律意识淡薄,不思悔改,其成年后在缓刑考验期内伙同他人再次盗窃,且数额巨大,公诉机关以其犯盗窃罪向阳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结合被告人陈某某具有缓刑期间再犯新罪、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撤销缓刑,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与原判刑罚数罪并罚。同时,公诉人也针对案件情况向旁听人员进行了法律宣讲。

本次公开审理的陈某某盗窃一案,是典型的错把法律宽容当纵容,错把缓刑当自由的案例。人民法院对陈某某适用缓刑,目的是让被告人知罪、悔罪,在社区矫正中反思过错、矫正恶习。陈某某第一次犯罪时,法律已经作出惩罚,也给予包容,但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顶风再犯、屡教不改,对社区矫正管理机关的矫正教育置若罔闻,触碰法律红线,彻底丧失了适用缓刑的法律基础。庭审后,审判长也针对本案警示现场旁听的社矫对象,陈某某的经历是一个深刻的教训,社矫对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远离违法犯罪,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鉴于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再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与前罪数罪并罚,该案将在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宣判。

法官释法:缓刑,是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的犯罪分子,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缓刑既不是无罪释放,更不是“一笔勾销”,而是法律给罪行较轻者一次在社会中改过自新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这意味着,考验期内一旦再触法律红线,先前的宽大处理将被依法收回,新罪要判,旧罪也要重新执行。

法官提醒:缓刑考验期不是“放空期”,而是法律设定的“检验期”。社矫对象应当珍惜这来之不易的机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按时报到、如实报告活动情况,接受教育学习和公益劳动,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变更居住地,必须事先报经批准。

切莫心存侥幸,把宽容当纵容、把缓刑当自由。考验期内再犯新罪,面临的是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收监执行的沉重代价。唯有知敬畏、守底线,才能顺利走完考验期,真正回归家庭、重塑人生。(杨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