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治网四川讯 未成年人打闹致伤,案件中一方因系未成年人被公安机关免予行政处罚,但免罚是否意味着免责?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如何区分?
近日,四川省武胜县法院化解一起因未成年人打闹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承办法官坚持实质解纷理念,查明事实、分清责任,通过调解妥善化解矛盾,明晰“免罚≠免责”。
案情回顾
争执升级,动手还手致伤情
2026年4月的一天,未成年人小王与年满20岁的小石因琐事发生纠纷,小王先击打小石背部,小石推开小王后,追上小王并殴打致其头部受伤入院治疗,产生医疗费两千余元。
经公安鉴定,小王伤情为轻微伤。公安机关对小石予以行政拘留,小王因系未成年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事后,小王的法定代理人诉至武胜县法院飞龙法庭,要求小石赔偿小王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两千余元。
小石认为:“纠纷中是小王先动手打我的,本人反击属于合理合法,且已经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不应再赔偿。”
小王法定代理人认为:“虽然小王先动手,但是小石已经将小王推开后,不应再去追打。且公安机关对小石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所以小石应当赔偿小王因此受伤产生的全部费用。”
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
法院审理
划分责任,理清事实与法理
承办法官考虑到案件不仅涉及未成年人的相关权益保护,还涉及对未成年人日常行为的正确引导,若简单一判了之,难以实质化解双方心结,更不利于引导未成年人走上正确道路。承办法官结合案卷证据材料,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详细过程,厘清纠纷发生的具体经过,为有针对性开展调解工作奠定基础。
法官经审理认为,公安机关虽对小王免予行政处罚,但不等于认定其在民事诉讼中自身不存在过错。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相互独立,治安处罚是行政层面惩戒,民事赔偿是对人身损害的救济。未成年人在被侵权过程中自身存在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小石作为成年人,面对打闹更应理性对待、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处理,用暴力致使冲突升级,也让自己从最初的“受害者”演变成“施暴者”。
经法官耐心调解,双方均认识到各自存在过错,未成年人小王因受伤产生的医药费等费用一千余元由其自行承担,剩余部分费用由小石一次性支付完毕。当日即履行,案涉纠纷一次性了结。
法官寄语
很多群众存在误区,认为未成年人被公安机关不予行政处罚,就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需要明确,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分属不同法律体系,不予治安处罚仅是基于行政层面的处理,并不代表可以免除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小王率先动手引发冲突,小石未能克制情绪追打致伤,双方均存在过错。经调解,双方正视过错达成调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
未成年人是社会重点保护对象,但保护不等于纵容。监护是家长的法定责任,应当教育孩子友善相处、遇到矛盾理性沟通,切忌“以暴制暴”。一次冲动不仅会造成人身伤害,还会产生民事赔偿,甚至导致行政处罚或构成相关犯罪。希望广大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引以为戒,管好自身言行,守住行为底线,从源头减少未成年人之间的伤害纠纷。
(供稿:武胜县人民法院 作者:牟彦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