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引发肢体冲突,刘某自行离开后不久死亡。经鉴定,刘某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进展,引发再发性心肌梗死死亡,其生前和他人争吵、厮打行为可诱发该病急性进展。刘某儿女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承担50%责任并赔偿55万余元。近期,沈阳市于洪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2026年3月19日,刘某与蒋某等人至赵某家中打麻将。期间,刘某、蒋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并引发肢体冲突。冲突结束后,刘某自行离开现场。蒋某的家属因蒋某受伤拨打了报警电话。此后,刘某在路边被路人发现意识丧失,路人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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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9日20时15分35秒,沈阳急救中心接到路人120呼救后出诊,20时24分26秒抵达现场。刘某初步诊断为呼吸心脏骤停,经现场心肺复苏抢救无效死亡。
该案的争议焦点为:对于本身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的人,争吵、厮打作为其病情急性进展、诱发心梗死亡的诱因,行为人是否需要担责、责任比例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也表明,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造成死亡的,侵权人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认为,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身患有心脏病,仍情绪失当与人争吵、发生肢体冲突,过错较大,应对死亡后果自负主要责任。蒋某明知刘某患有心脏病,冲突中未能克制,与之争吵厮打,未尽审慎注意义务,该行为与刘某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但考虑到整个争吵、拉扯过程时间较短,且刘某死亡原因经推断为心梗,蒋某对刘某死亡的因果关系作用力较小。结合鉴定结论与全案情况,法院酌定刘某自担80%责任,蒋某承担20%责任。
经核算,案涉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15万余元。法院结合责任比例,判令蒋某赔偿刘某子女23万余元,并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于9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
因争吵导致基础疾病发作身亡的案件屡见不鲜。法院结合案件关键变量区分行为性质、划定责任边界。是否明知对方有基础疾病、冲突是否升级为肢体动作、冲突激烈程度、发病距离冲突的时间间隔,都是裁判考量的重点。
2022年5月,《人民日报》曾报道一起同类案件。张某与李某打牌时发生争执并相互推搡,张某回到家中后晕倒,于当日死亡,法院判令李某赔偿82583.4元。2025年,央视网报道,王某与牌友因暗杠钱款发生争执,双方未发生肢体冲突,争执被劝开后二人继续打麻将,王某随后心脏病发作死亡,最终法院认定牌友承担7%的责任,赔偿6.2万元。
不难看出,两案赔偿责任差距明显,核心区别在于冲突层级。是否发生肢体冲突是法院酌定原因力大小、划分责任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发布的指导案例142号,进一步划定了该类案件的免责边界。郭某骑行自行车撞倒5岁儿童罗某,致罗某右颌出血。孙某扶起罗某,尝试联系罗某母亲未果,遂委托邻居通知家属,并要求郭某等候家长到场处理。郭某称是罗某撞到自己、急于离开。孙某上前阻拦。郭某随后情绪激动倒地,经抢救无效因心脏骤停死亡。
法院认定,孙某阻拦是为了保护受伤的幼童,固定事故事实、等待监护人到场,并不是主动挑起冲突、攻击对方。故孙某的阻拦属于为保护受害儿童合法权益的正当劝阻,且未超出合理限度,系合法行为。
不难看出,特异体质猝死案件的裁判分水岭,并非是否诱发情绪激动,而是诱发行为本身有无过错、是否具有不法性。现实中,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的身体状况有认知、管控自身情绪。与人发生矛盾时,克制言语、拒绝动手,是避免悲剧、规避法律风险的底线。
(本稿综合自人民日报等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