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立法,用制度宣告了国家的立法精神:法律鼓励见义勇为,保护善良救助者
2006年深秋,26岁青年彭宇扶起64岁的徐某兰送医被判赔偿一案引发全网关注,此后“不敢扶”的误读此起彼伏。20年后,湖南祁东店主肖爱华扶起72岁的老人并及时拨打了120,后支付1.9万元补偿款,最终这1.9万元退还肖爱华家人。两案处理过程与结果大相径庭,折射出公众对“扶不扶”的执着追问,也折射出基层执法司法与媒体监督之间良性互动的巨大进步。
彭宇案审理回放
时至今日,仍有诸多网民对20年前的彭宇案存在诸多误解。以彭宇案为关键词,通过360搜索,相关报道长达92个网页;而在期刊网上搜索,相关理论文章亦有117篇,足见彭宇案受关注的程度。时任南京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志伟在案发五年后接受某新闻媒体记者独家专访时披露:2006年11月20日上午,64岁的退休职工徐某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公交站等车时,有两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徐某兰急忙跑向后面一辆乘客较少的公交车,当她经过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彭宇从此车后门第一个下车,双方在不经意间相撞。急于转车的彭宇发现摔倒在地的徐某兰,随即将她扶起,与后来赶到的徐某兰家人一起将她送医治疗,并代付200元医药费。
经诊断,徐某兰摔伤致左股骨颈骨折,要住院施行髋关节置换术,费用需数万元。双方因赔偿问题先后报警,但未能达成和解。2007年1月,徐某兰将彭宇诉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索赔医疗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13.6万元。
9月3日,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被告相撞事实,其主要理由:一是城中派出所提交的原、被告相撞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二是被告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并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只看到被告扶起原告的情形,认定不能排除此前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三是被告本人在接受警方询问和第一次庭审时,并没有表示其是见义勇为,也没有否认相撞事实,只陈述不是“撞人”而是“被撞”,故对其自称是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
一审认为,虽然原告与被告相撞后受伤,但由于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视野受到限制,也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情况,故原、被告双方均不具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按公平责任分担损失的原则,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彭宇承担40%的民事责任,给付原告徐某兰4.5万元。
一审判决后引发媒体广泛争议,原因在于一审判决书中有如此推定和说理:“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被告在事发当天给付原告200多元钱款且一直未要求原告返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素不相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被告所称为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原告亲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等书面材料。”
这种推定和说理被一些媒体作为重点进行质疑报道,结果引起反响。有媒体甚至认为,如此判决,必将使社会道德倒退。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当年10月初进行调查,并在南京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查找到事发当日双方分别报警时的两份接处警登记表,其中的“报警内容”一栏,均记录了两人相撞的情况,这些新证据为确认案件事实提供了重要佐证。
但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即将开庭之际,彭宇与徐某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1.彭宇一次性补偿徐某兰1万元;2.双方均不得在媒体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3.双方撤诉后不再执行一审民事判决。
媒体推动:司法公开与公正司法
因彭宇案和解协议中的保密条款,本案的事实和最后结果被“雪藏”五年,由此引发众多猜测和批评;一些地方出现一些“见危不扶”现象,有人将根源归结于此案的“处理不公”。
比如,2008年,南京一位92岁老人摔倒在地,过往行人无一理睬,直到有路人请多人作证后才予报警。2009年10月,天津许某鹤驾车时,遇因跨越隔离护栏而倒地受伤的王秀芝,许某鹤将其扶起后拨打120,后被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2010年1月,有自媒体公开称:“杭州八旬老人街头摔倒,众人送衣报警却都不敢扶。”2011年10月,广东佛山南海黄岐2岁女童小悦悦(化名)在过马路时不慎被一辆面包车撞倒并两度碾轧,肇事车辆逃逸。随后开来的另一辆车再次碾轧女童。女童身边经过十几个路人,都冷眼漠视,最后一名女子陈贤妹上前施以援手,但小悦悦送医后不幸离世。
一些媒体据此将矛头再次指向彭宇案,认为正是此案错判产生的负面效应,导致老人、小孩摔倒而无人敢扶、无人敢施救。在舆论的推动下,2012年1月,刘志伟接受媒体记者独家专访时才详细披露本案的事实、证据及和解协议。他指出,舆论和公众认知的彭宇案,并非事实真相。由于多重因素被误读和放大的这起普通民事案件,不应成为社会“道德滑坡”的“标志性事件”。他指出,彭宇案在审理期间就出现了偏离事实真相的报道和舆情,但办案单位并没有足够重视并对此进行正确引导,对判决之后可能出现的舆情也没有充分预计,当此案形成舆论热点后,又缺乏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使得相关报道逐步偏离事实真相,最终形成判决结果与公众认知的巨大反差。他表示,要吸取此案的深刻教训,注重保障热点案件的公众知情权,妥善处理为当事人保密和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关系,实现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教训沉痛深刻,彭宇案在被误读的五年中,真相早已被掩盖。但人民法院,一直在为“扶不扶”“救不救”等案件努力,对类似案件,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审理。
其中,多起案件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一是小季热心帮助小丁下腰案。2018年12月15日,在江苏省兴化市某舞蹈中心学习中国舞的5岁女童小丁等19名孩子,在瑜伽垫上练习舞蹈。当老师要求孩子们下腰后起身时,包括小丁在内的部分孩子未能及时起身。此刻,站在小丁右侧的小季,出于互相扶助的天性和本能,上前将小丁撑在地上的双臂拉起,致小丁后背着地,跌坐在地上,小丁当即表现不适。当晚,小丁感觉下肢疼痛,送医后被诊断为胸腰部脊髓损伤、截瘫、神经源性膀胱、神经源性肠。为此,舞蹈中心先后给付52.5万元。
2020年3月,原告小丁及其母亲张某将小季及其父母、舞蹈中心诉至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小季及其监护人赔偿各类损失214.19万元,被告舞蹈中心承担连带责任。
兴化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小季及其监护人承担10%的责任,被告舞蹈中心承担90%的责任,据此判决舞蹈中心赔偿137万余元,小季及其监护人赔偿21万余元。
二审法院认为,事发当天舞蹈中心仅配备了一名专业舞蹈老师,在训练下腰这一危险舞蹈动作时,舞蹈老师未提供护腰保护,对小季上前拉起小丁双臂的行为亦未能及时发现、制止,未能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小季在小丁下腰起身困难时,出于帮助同伴的善意,自发前去帮助,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小季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观上没有伤害故意,客观上也不具备能够预见其行为可能导致同伴损害的认知能力,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一审法院判决予以纠正。对小季父母自愿补偿5万元的行为,法院认为体现了中华民族互助友爱的传统美德,对此举深表赞许。
二是医院保安协查号贩子致其逃跑摔伤无责案。2019年6月27日中午,北京积水潭医院保安杨某在执勤巡逻期间,接到医院中控室通知,发现疑似“号贩子”的韩某在门诊大厅活动,要求其去协查。韩某看到杨某后,立即逃离,因跌跌撞撞数次摔倒,被杨某追上并控制在医院后门通道处。韩某被追逐过程中左腿骨折,后经伤情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韩某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医院、保安公司和保安杨某一并赔偿其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相关损失38万余元。一审宣判认为,保安杨某对可疑人员韩某进行查证和控制,处置得当。韩某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驳回韩某全部诉讼请求。韩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是小区保安送老人就医被索赔案。2020年6月30日下午,钱某丁手提两袋玉米从家里出门,在小区内的道路边上来回走动,时而休息与人交谈,时而向居民出售玉米,半小时后坐在路边突然晕倒。小区保安杨某某发现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陪同钱某丁前往医院抢救。经过10天的抢救治疗,处于持续昏迷状态的钱某丁死亡。钱某丁家属将保安杨某某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认为钱某丁在卖玉米时遭到杨某某强行驱赶,直接导致钱某丁摔倒昏迷并死亡,要求赔偿各项损失49.52万元。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当天,被告保安杨某某对小区内随意摆摊卖菜行为进行管理,系履行职务行为。钱某丁向居民销售玉米,没有与保安进行过接触,不存在保安暴力驱赶和激烈争执情形。根据住院病历资料等证据,钱某丁晕倒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系基础性疾病导致“脑出血”后病情进一步发展的结果。事发当日气温高、其负重长时间行走产生的劳累等因素是其发病诱因。被告保安杨某某与物业公司对于钱某丁病亡的后果依法不承担责任,据此判决驳回钱某丁家属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生效后,钱某丁家属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法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工作报告指出:通过一系列司法判决,鼓励邻里相助、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志愿服务、舆论监督,决不向耍横霸道者让步,决不迁就纵容恶习陋俗,让广大群众知道法治社会提倡什么、反对什么、禁止什么。
2024年8月,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70岁的黄老汉途经高明当地某健康管理中心时内急,提出借用店内厕所,店主同意。店主发现黄老汉进入厕所后较长时间没有出来,便多次敲门,无人应答;用手推门,厕所门又被反锁,遂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破门进入,发现黄老汉倒地不醒。经医护人员现场检查确认,黄老汉已无生命体征。警方及法医经现场勘查,认定黄老汉猝死。
事后,黄老汉亲属向高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商家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导致黄老汉错失抢救时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1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在案证据,案涉事故发生时,黄老汉身上未发现外伤,不排除因死者自身疾病导致其去世。黄老汉亲属未能举证证明商家厕所存在安全隐患,亦无法证明商家的行为与黄老汉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案涉商家已在其能力范围内履行了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遂判决驳回黄老汉亲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黄老汉亲属不服,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主审法官认为,本案的核心在于认定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边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负有为他人提供合理安全保障的义务。但该义务并非无限责任,而应以一般理性人的标准、在可控范围内予以认定。本案中,商家在发现异常后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并破门施救,已履行及时且合理的救助责任。猝死可能源于个人身体原因,属于突发性、不可预见的状况,超出商家义务范围。司法裁判应在保护公民权益的同时,避免对善意行为人加以过重责任,从而在鼓励社会善意与维护公共安全之间取得理性平衡,既不苛责施救者,也不纵容不作为,以培育理性向善、积极尽责的社会风尚。
正是媒体的推动和舆论的监督,各级人民法院用切实行动,让公众逐步了解,司法始终在用具体案件的审判活动以及司法解释,护佑每一个诉讼案件当事人的善意。
法之光:民主立法与制度回应
司法解决的“扶不扶”问题,始终只是个案,只能有案则审,处于被动司法状态。
南京大学社会心理学研究所所长翟学伟教授认为,传统社会都是左邻右舍、乡里乡亲等熟人社会,相互帮助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而当代社会则是陌生人社会,如何相互关爱、相互帮助的问题非常突出。这是转型期中国亟待解决的道德课题。要避免挑战社会道德底线事件的一再发生,政府要有所作为;一味寄希望于民众的道德自我净化,并不现实。
在这种形势下,立法机关选择了正面回应。2017年,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横空出世,后完整保留于民法典中,被公众亲切地称为“好人条款”:“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条款确立的制度,在草案阶段经历了关键的改变。民法总则第一稿、第二稿均无相关规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相关立法建议后,第三稿草案创设了此项制度,但作了“除有重大过失外”的但书规定,即救助人若因重大过失造成损害,仍要担责。经过民主审议,最终通过的文本,删除了这一限制性表述。
这一改变体现了立法机关审时度势后的民主决策。其背后是对人性的深刻洞察与对风险社会的制度回应:保留“重大过失”条款,会促使普通人在紧急情况下先权衡自己的施救行为是否“专业”、是否存在“过失”,可能因此犹豫不决,延迟甚至放弃最佳救助时机。立法机关最终传达的信号是明确的、清晰的:在生命救助的紧急关头,法律必须为善意“托底”。只要你是出于自愿、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救助,即使因紧张、缺乏专业技能而造成“损害”,也一律免责。如此规定,彻底摒弃了用“专业人”标准去苛求事发现场的救助者的做法。
这一立法,用制度宣告了国家的立法精神:法律鼓励见义勇为,保护善良救助者。从制度层面看,它成功地将“该不该赔”的法律问题与“该不该扶”的道德问题进行了切割,为“扶不扶”提供了一个确定性的法律答案。
波澜再起:扶人无责与舆论推动
然而,法律制度的确立,并未能完全消解现实生活中的复杂性、戏剧性、违法性。毕竟,法律不是万能的。正如《孟子》所言:“徒法不足以自行。”明代首辅张居正亦深刻指出:“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2026年8月发生在湖南祁东的店主帮扶老人反遭索赔事件,便揭示了“好人条款”的落地困境。
8月17日,老人罗某走进肖爱华的棋牌店休息,突发疾病晕倒。肖爱华施救并拨打120,但老人送医后仍不幸离世。事后,家属以“救助不当”为由,向肖爱华索赔10万元。经有关部门两次调解,在法律上明确宣示“店主无过错、不担责”的前提下,肖爱华“自愿”支付了1.9万元“人道主义补偿款”。此事披露后,很多主流媒体进行连续追问:“是否存在施救不当”“无责店主为何作出‘人道主义补偿’”“是否具备法理正当性”……在众多媒体、自媒体的不断报道后,8月26日,罗某家属将1.9万元转回肖爱华儿子的账户,备注上写着:“退还人道主义补偿款。”
事后,肖爱华的儿子称,如果要经历长时间的诉讼纠纷,必然耗费时间精力,导致店铺无法正常营业。
法律可以免除救助者的“法定之责”,但对方当事人的追索却可以制造“事实之损”。当守法行善的代价是被索赔、被拖入自愿或并非自愿的调解和诉讼中,其造成的损害可能远超依法免责的收益,法律对善意的保护便显得力不从心。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解决了“该不该赔”的核心问题,但它没有解决“耗不耗得起”的现实困境。当“无责”不等于“不被骚扰”,法律的保护就要从“纸面”走向“地面”。
北京大学教授张维迎撰文指出,见义勇为是我们提倡的社会规范,但如果见义勇为的行为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和支持,甚至可能受到法律的惩罚,在不义行为面前人们就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作恶者就会肆无忌惮,人们的安全感就会下降。
也正因如此,近年来,中央宣传部大力开展“凡人善举”活动、“德耀中华·榜样在身边”主题活动、全国道德模范评选活动;中央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发布了“中国好人榜”,不断推出“中国好人”;中央政法委也大力开展见义勇为表彰活动。这些行动均旨在鼓励见义勇为行为,让美德的“种子”在每一个普通人心中抽穗拔节,以善意善举传播真善美、传递正能量。
良性互动:媒体司法共促共进
自古以来,我国便高度重视舆论对行政、司法的监督作用。据《吕氏春秋》《史记》等记载,尧有欲谏之鼓,舜有诽谤之木,“使天下得尽其言”“使天下得攻其过”;发展到明清时期,便有历经600多年风雨依然矗立在天安门城楼前方的华表,其承载着中国传统文化中“纳谏”“尽其言”等理念。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上述规定,为媒体对执法、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曾几何时,一些基层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认为媒体监督就是麻烦制造,对媒体监督怀有强烈的恐惧心态、抵制心态、躲避心态,躲避监督、拒绝监督成为某些基层执法、司法人员的隐秘做法。媒体与基层执法、司法未能形成良性互动,彭宇案就是一个典型,由此对司法的公信力产生了负面影响。而有些案件则通过媒体、自媒体的舆论监督,形成了基层执法与舆论监督的良性互动,达到了弘扬正气的结果。
美国宪法学者艾默生认为,新闻报道具有四种功能与作用:一是促进个体进步与“发展”;二是通过媒体报道让社会公众了解事件“真相”;三是通过媒体报道吸引公众参与社会公共事务与“决策”;四是动态平衡社会的稳定与“流变”。
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谢新洲认为,网络舆论监督强化了媒体舆论监督的作用;各类违法违纪事件一经网络披露,迅速传播扩散,形成舆论焦点,有效压缩了瞒报和被“封杀”的空间。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教授童兵认为,舆论监督是实现权力制约的有力手段。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旭认为,现代社会言论自由主要体现为网络言论的自由行使,这也是舆论监督的重要载体。香港中文大学跨学科学院学者刘梓能则认为,传媒监督应以提升公众法律认知、推动法律公正实现为己任,全力激发传媒监督的正面效应。
现实底气:联手发力与制度完善
从彭宇案的判决被广泛质疑,到肖爱华案由罗家亲属退还1.9万元补偿款并道歉而告终。这说明媒体的进步、公共舆论的进步,也说明基层司法和广大民众在舆论监督中不断走向公开透明的进步。当自媒体不再执着断章取义博眼球,当基层执法、司法不再畏惧媒体监督,足以说明20年来,媒体的进步、执法的进步、司法的进步以及整个社会的进步。
但个案的纠偏只是弥合社会“信任裂痕”的起点,要让法律对善意的保护从“纸面规定”抵达“现实落实”,让每一位公民拥有“扶得起”的底气,还需要系统的制度完善。
首先,各级执法、司法人员要有主动接受舆论监督的勇气和真诚。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以“闹”施压、扰乱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应果断介入,依法维护守法者的权益,让“闹”有代价而非有收益。
其次,应建立敲诈勒索快速响应与惩戒机制。救助者遭遇无理骚扰时,应有权申请法律保护,要求停止骚扰、赔礼道歉乃至赔偿损失。对于借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应依法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而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也应为此类纠纷开辟“绿色通道”,提供快速法律援助,让救助者不至于因诉讼的程序和时间成本而被迫妥协。
再次,应完善社会风险共担机制,剥离个体善意承受的意外风险。当前虽有“见义勇为”基金、见义勇为表彰制度等激励机制,但基金和奖励有限,应将此类基金和表彰制度不断发展壮大,让有切实行为的人受到更多更好的奖励;行政机关、相关社会组织也可以建立见义勇为专项保险或持续完善补偿基金制度,进一步正向激励见义勇为行为,为善意行为构筑一道“社会安全网”,让行善者不必独自承担被闹风险、损失风险。
最后,司法判决应持续发挥价值引领作用。从彭宇案的判决调解,到黄老汉猝死案的判决,各级法院用公开公正的判决一次次详解了“好人条款”。司法机关应继续通过典型案例,旗帜鲜明地为见义勇为者撑腰,让每一个判决都成为对社会善意的公开支持。法官在面临事实不清的“扶人”案件时,应依法公正、大胆地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的精神作出免责判决,用确定的司法预期打消公众的顾虑。
从彭宇案到肖爱华案,20年的历程表明,法律已经给出“该不该赔”的答案,但必须依托于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舆论监督。当行善者不再需要为“被讹”的风险而焦虑,当“扶不扶”的答案回归到人性的本能,法律才算真正为善意“撑了腰”。而这,需要立法、司法、行政、媒体乃至整个社会共同努力,去书写一个让好人“扶得安心”的未来。
正是:明是断非察秋毫,定分止争法立标。一讼尘封迷雾重,万案公裁正气昭。法槌落处民心定,舆论匡时谤议消。莫道古道春来晚,东风已暖过溪桥。
(何能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