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射洪法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杨某、黎某某及第三人欧某某、邓某某、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出示其与被告杨某2026年7月14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被告杨某质证称,上述聊天内容并非其本人发送,其微信中亦无2026年7月14日与黄某的聊天记录。

经法庭释明,为证明其主张,杨某提交了2026年7月14日晚其手机由第三人何某持有的监控视频。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传唤何某进行询问。面对监控视频,何某承认,其未经杨某同意,利用杨某手机微信向黄某(何某前妻)发送杨某与黄某存在借贷合意的信息,发送过程中,何某还多次用自己的手机与黄某短时通话,催促黄某尽快回复。
何某擅自使用杨某手机微信发送存在借贷合意的关键信息,虚构杨某与黄某之间存在借贷合意的事实,并在庭审中隐瞒真实情况,未如实、完整向法庭陈述,严重妨碍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何某的行为严重干扰诉讼活动、妨碍案件审理,射洪法院依法对何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何某当场表示认可处罚,于当日缴纳罚款5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是一句道德口号,而是贯穿立案、庭审、举证、陈述全过程的法定义务。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供真实证据。证据,是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作出裁判的基石;法庭,更不是可以任意编造事实、拼接证据的“谎言竞技场”。
本案中,何某自以为利用微信信息就能制造“借贷合意”的假象,但在监控视频和法庭询问面前,谎言最终原形毕露。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看似针对的是对方当事人,实则侵害对方合法权益、浪费司法资源、干扰审判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人民法院对妨碍诉讼行为依法严惩,根据情节轻重可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不容戏弄,诚信不可透支。每一位诉讼参与人都应敬畏法律、尊重法庭、如实陈述。诚信诉讼,才是对自己最有利的“证据”;挑战司法底线,终将为自己的谎言买单。
(来源:廖建军 李枝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