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公安开展不文明养犬巡查整治 严查遛狗不牵绳违法行为

新余公安开展不文明养犬巡查整治 严查遛狗不牵绳违法行为

原标题:遛狗必牵绳 安全不掉链

文明养犬,牵住的不仅是一根绳,更是安全与责任。连日来,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抱石路派出所持续加大不文明养犬行为巡查整治力度,采取“路面实地巡查+视频监控线上巡检”相结合的方式,对遛狗不牵绳等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近日,两名市民因携犬出户未按规定系犬绳,被抱石路派出所依法查处并责令改正。

路面巡查:夜间巡逻“揪”出违规遛犬

10月18日21时26分许,抱石路派出所民警辅警在辖区开展夜间治安巡逻时,发现一名市民正在遛狗,犬只并未佩戴犬绳,且在公共区域自由跑动,周边散步的群众纷纷避让,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民警辅警立即上前制止,当场核实当事人身份信息,指出其遛狗不牵绳的违法行为及潜在危害。10月19日,抱石路派出所依法传唤当事人李女士到所接受进一步处理。民警结合《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向李女士详细普及文明养犬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法开具《责令改正告知书》。经过民警教育,李某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主动承诺今后严格遵守养犬规定,做到文明合规养犬。

视频巡查:线上巡检“锁定”违规线索

除路面巡查外,抱石路派出所依托辖区视频监控系统开展常态化线上巡查,让违规养犬行为无处遁形。10月16日8时许,民警通过视频监控巡检发现,辖区另一名市民在胜利南路遛狗时未牵引犬绳,犬只自行在路面走动,违反文明养犬管理规定。锁定违规线索及当事人信息后,民警第一时间联系养犬人张先生,通知其到派出所接受告诫教育。张先生到场后,民警结合监控画面,清晰还原了其违规遛犬的全过程。依据《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民警当场对张某开具《责令改正告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规行为。

法律链接

《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在城市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为犬只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牵引等措施,及时清除犬只粪便,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上述规定,在城市携带犬只出户未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牵引等措施的,由养犬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示

遛狗牵绳,是养犬人的法定义务,也是对他人安全最基本的尊重。携犬出户务必全程规范束链牵绳,主动避让老人、儿童及过往行人,不得放任犬只在公共区域自由跑动、追逐扰民。首次违规将被依法责令改正;若拒不改正、屡教不改,公安机关将依法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请广大养犬市民自觉遵守规定,从牵好一根绳做起,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公共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