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巧破企业股东僵局,用高效司法服务妥善化解商事纠纷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巧破企业股东僵局,用高效司法服务妥善化解商事纠纷

近日,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秉持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司法理念,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将调解工作延伸至判后关键环节,成功调解一起因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引发的股东变更登记纠纷案件。承办法官摒弃“一判了之”的机械办案思维,通过耐心释法、情理疏导、多轮斡旋,彻底化解股东间多年积累的对立矛盾,成功打破企业经营僵局,助力企业持续稳健经营,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经济效果的有机统一。

原告某公司因股权变更登记事宜与被告股东魏某乙产生争议,诉至肇东法院。根据案涉协议约定,公司重大事项变更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办理股权及经营期限变更手续,需要被告出席股东会并配合履行相应程序。在案件审理期间查明,被告魏某乙长期拒不参加股东会议。原告多次通过发函、书信、电话沟通等方式邀约被告协商处理相关事宜,魏某乙始终不予配合,直接导致公司股权、经营期限工商变更登记工作全面停滞,企业经营陷入僵局。双方自行协商无果后,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细致核查全部案件证据、送达记录、公司章程及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魏某乙十余年来未更换手机号码,且与公司其他股东长期保持微信好友关系,完全具备接收会议通知的客观条件。其户籍地邮寄的会议通知被标注“拒收”,并非客观无法送达,足以证明公司已依法全面履行股东会议通知义务。法院依法认定,魏某乙系主动拒收通知、消极回避股东会议、拒不履行股东配合义务,存在恶意阻碍公司正常经营的行为。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约定,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认案涉临时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判令魏某乙配合公司完成经营期限延长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依法厘清双方权利义务,从法律层面实现定分止争。

在裁判文书生效后,案件已符合结案条件,但承办法官并未简单机械结案。法官精准研判案情,该案表面为商事登记纠纷,实质是股东之间多年积累的隔阂、误解与信任危机。如若直接启动强制执行程序,虽可完成手续变更,但无法根除深层矛盾,将持续激化股东对立情绪,不仅不利于公司后续稳定经营,还极易引发次生纠纷,无法实现真正的矛盾化解。为从根源化解纠纷、彻底破解企业经营僵局,承办法官紧抓判后矛盾化解黄金窗口期,主动开展判后答疑、情理疏导和居中调解工作。

调解初期,双方对立情绪突出、分歧较大。魏某乙认为,多年来公司重大事项未充分征求其意见,自身股东权益长期未得到尊重,因此抵触情绪强烈、拒不配合办理手续;公司方则表示,企业经营期限早已届满,长期僵持将直接导致企业解散注销,全体股东利益均将受损,起诉实属无奈之举。

针对双方争议核心与情绪症结,承办法官采取分层疏导、法理融合、利弊兼顾的调解思路,精准开展化解工作。精准释法,明晰权责边界。 向魏某乙逐条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司法送达法定标准,阐明股东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清晰告知其拒不配合变更登记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以及强制执行对其个人征信、股东权益的不利后果。剖析利弊,破除认知误区。 结合企业经营实际耐心释理,明确告知若公司解散注销,其个人股权将大幅贬值、投资权益严重受损,唯有配合完成手续变更、保障企业持续存续,才能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现多方共赢。共情疏导,化解心结隔阂。 耐心倾听魏某乙多年诉求与委屈,引导公司方正视过往沟通不足问题,劝导双方摒弃私人隔阂,立足企业整体发展大局,理性处事、握手和解。经过法官多轮真诚沟通、耐心斡旋,魏某乙彻底解开多年心结,摒弃对立心态,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偏激性,主动表示全力配合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最终,双方达成圆满和解。魏某乙主动放弃上诉权利,在判决生效后第一时间配合公司完成经营期限延长全部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至此,困扰企业多年的股东僵局、经营发展难题被彻底破解,企业成功摆脱解散风险,重回稳定存续、正常经营轨道。双方当事人对法院柔性司法、实质解纷的暖心举措高度认可,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成效。

本案是肇东法院延伸司法职能、做实判后治理、实质性化解涉企纠纷的典型缩影。相较于刚性一纸判决,判后柔性调解能够直击深层矛盾、修复商事主体关系,有效杜绝“胜诉却结怨、结案事未了”的司法困境,切实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肇东市人民法院将持续深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调解优先、能调尽调、实质解纷工作原则,将答疑疏导、矛盾化解贯穿案件审理、判后全过程,杜绝机械司法、减少程序空转。以柔性、精准、高效的司法服务妥善化解商事纠纷,持续优化辖区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市场主体健康稳定发展保驾护航。(常馨月 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