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在政府投资、财政资金类工程项目实践当中,合同经常约定工程结算价款以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为准。部分项目却出现审计久拖不结,发包人以尚未完成审计为由拒付工程款,形成“以审压款、以审拖款”顽疾,直接挤压中小建筑企业生存空间。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划出司法裁判清晰边界,为破解这一行业痛点提供法律指引。
某乡政府将一座桥梁工程发包给本地建筑企业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以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为准。项目2020年5月开工,施工过程产生多项增量变更工程。2022年3月工程顺利通过竣工验收,同年 4 月施工企业就完整提交全套结算资料,申请开展审计并主张支付剩余工程款。但相关变更工程量长期未能完成审查,审计结论迟迟未能出具。发包方便以“尚未完成审计”为理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项。
企业维权无门,于2024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支付剩余工程款60余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审理过程中,施工企业申请对案涉工程造价开展司法鉴定。法院经审理认为,承包人已经全面完成施工义务,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当依法获得工程对价。虽然合同写有审计结算条款,但审计没有出具结论并非施工企业原因造成,如果机械等待无限期审计,将严重损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依法准许司法鉴定。最终法院参照鉴定意见,判决乡政府向建筑公司支付全部剩余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的裁判逻辑,正是源于新建工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的制度设计: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工程价款按照审计机关审计结果或者财政评审结论确定,但是审计、评审结论非因承包人原因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或者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审计结果与施工合同约定明显不符,承包人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
审计本身属于行政监督程序,初衷是管好财政资金,并不等同于工程价款结算的唯一闭环,更不能演变为无限期拒付工程款的 “挡箭牌”。结合司法解释与《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相关规定,有三层法律边界需要市场各方准确把握。
第一,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必须以双方明确合同约定为前提。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型企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不得强制要求把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不得在合同当中强行设置审计结算义务。
第二,审计结算也要遵守“合理期限”约束。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结合项目规模、造价、复杂程度综合判断,最长不能超过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超过合理期限仍无审计结果,不能继续拿审计作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
第三,非因承包人原因审计久拖不决,或者审计结论明显背离合同约定,施工企业有权申请司法鉴定确定工程款,司法程序可以绕开悬而未决的审计直接定案。
普法提示:对于工程承包企业尤其是中小建筑企业来说,项目竣工验收后,务必完整留存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凭证、书面催告审计记录。遇到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出审计报告的情形,不要消极等待,要及时通过协商、调解、诉讼途径主张权利,依法申请司法鉴定,维护企业资金权益。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平台作为的发包方来说,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推进验收、结算、审计流程。不能简单以等待审计为由无限期拖欠企业工程款,拖延付款既侵害市场主体权益,也会破坏地方法治化营商环境。
审计监督和履约付款二者并不冲突。审计守住财政资金安全底线,契约精神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收益。只有厘清二者法律边界,让审计回归监督本位,工程款支付回归契约本位,才能够构建公平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切实保护中小企业权益,助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陈雪君 杨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