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恋爱期间,财物往来十分常见。一方主动转账、超额汇款,往往饱含爱意与体恤。但感情散去后,这些金钱往来极易引发纠纷。近日,吉林省延边州延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情侣分手后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该案件的当事人李某与田某曾是情侣关系。2021年,李某因子女购置学区房需要资金,向身处韩国的田某提出借款10万元。田某考虑到10万元资金可能不足以覆盖购房相关开支,便主动向李某转账15万元,同时告知李某,担心10万元不够使用,多转的款项可灵活支配,剩余资金可先行保管。恋爱期间,二人并未对该15万元款项的性质、还款事宜作出书面约定。2025年,双方感情破裂、正式分手,因款项返还问题产生巨大分歧,田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全额返还15万元借款。
庭审中,李某对款项性质提出异议。其认可10万元属于借款,但主张额外的5万元是田某自愿赠与,无需偿还。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依法作出了认定。首先,李某主动向田某提出借款10万元,属于民间借贷中的要约行为。田某出于体谅,主动汇款15万元,超额部分是基于对方资金需求的补充出借行为。李某在收到15万元款项后,全程未提出任何异议、未拒绝超额汇款,该行为视为双方就借款金额达成新的合意,案涉全部15万元均应认定为借款本金。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本案中,田某全程没有无偿赠与5万元的意思表示,其转账初衷均是为补足对方购房资金缺口;同时李某也从未明确表示接受该笔赠与。因此,李某主张5万元系赠与的抗辩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最终判决李某全额偿还田某15万元借款。判决作出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法官提醒:恋爱期间的金钱往来,掺杂情感因素,往往模糊了借贷与赠与的界限,成为情侣分手后的纠纷高发点。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恋爱并不等同于财产混同。情侣之间相互资助、转账实属常态,但大额资金往来务必明确款项性质、金额、用途及还款时间。一方提出借款、一方超额转账时,建议通过聊天记录、书面说明等方式留存凭证,明确是借贷还是无偿赠与。切勿默认对方超额转账是赠与,也不要仅凭口头约定确立借贷关系。清晰的财产约定,既是对自身财产权益的保护,也是维系亲密关系的理性方式,避免感情落幕、财产纠纷接踵而至。(金红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