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无接触!电动车逆行“吓倒”骑行者致伤,法院这样判

两车无接触!电动车逆行“吓倒”骑行者致伤,法院这样判

“我又没撞到他,凭什么要我赔钱?”这是交通事故纠纷中较为常见的争议。不少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有车辆发生物理接触,才构成交通事故,产生赔偿义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该案裁判思路为此类 “无接触事故” 的审理提供参考。

图片来源于AI生成

2026年3月晚间,一名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转弯后逆向驶入非机动车道。此时,对向一名骑行者酒后骑行电动自行车,发现逆行车辆驶来后紧急制动,车辆随即失控侧翻倒地,骑行者受伤,诊断为左颧骨颧弓骨折,入院接受手术治疗。事故全过程,两辆电动自行车未发生任何物理接触。

交警现场调查后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逆行骑行者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酒后骑行的伤者承担次要责任。但逆行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予认可,提出两车并没有发生碰撞,伤者摔倒属于自身操作不当,相关损失应当自行承担。双方协商未果,受伤骑行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按照70%责任比例,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9万余元。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在没有发生碰撞的情况下,是否能够构成交通事故,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由此可见,法律并未将车辆发生碰撞作为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判定是否承担责任,关键考察行为人是否存在交通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不应以是否发生撞击作为判断依据。

法院结合事发时的监控录像、交管部门事故认定书综合审查,逆行骑行者逆向行驶,侵占对向正常通行空间,制造道路现实险情,迫使对方采取紧急刹车,是造成摔倒受伤的主要原因。同时,受害骑行者酒后骑行,自身风险处置能力下降,对损害发生同样存在过错。据此,法院判决逆行一方承担70%赔偿责任,伤者自行承担30%的损失。

办案法官表示,“无碰撞即无责”属于社会普遍的法律认知误区。民事侵权责任成立的核心包含过错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物理接触并非必备条件。该案属于典型的紧急避险情形,险情由逆行违法行为引发,最终导致伤者摔倒,应当由引发险情的行为人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伤者酒后骑行,因此也相应减轻了侵权方责任。

同类案件多地已有生效判决。南京曾审理一起机动车右转引发的无接触事故,小轿车路口突然右转,同向电动车骑行人紧急避险摔倒致手腕骨折,两车未发生接触。江宁东山交警中队民警赶到现场核实经过后认定,机动车转弯未礼让直行,制造险情,判令机动车方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北京海淀法院审理案件中,轿车违规压实线驶入非机动车道,正常骑行的自行车驾驶人紧急制动摔倒受伤,双方无接触。法院认定,轿车驾驶人未按照交通指示标线行驶,强行变道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判决轿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赔付相关损失。

由此可见,在诸多司法实践中,即便双方当事人没有直接碰撞,若一方迫使另一方紧急避让并产生人身、财产损害,违法行为人有可能被判令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裁判坚持结果与过错相匹配,并非只要当事人受惊摔倒就由对方担责。如果损害是受害人突发疾病、自身重大操作失误等独立因素造成,与另一方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范同等约束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等全部道路参与者。逆行、酒后骑行、超速、闯红灯均属于违法行为。广大交通参与者应当摒弃侥幸心理,自觉文明规范出行,不得以双方没有接触作为免责理由。

(本稿综合自人民网、法治日报等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