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次受惩仍不知悔改!湖北六旬惯偷“重操旧业”再获刑

11次受惩仍不知悔改!湖北六旬惯偷“重操旧业”再获刑

年过六旬,却屡犯盗窃,一次次受到法律惩处,仍不知悔改。近日,湖北省大冶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肖某某盗窃一案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肖某某因再次实施盗窃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自己屡教不改的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今年62岁的肖某某住大冶某乡镇,翻开他的前科记录,令人唏嘘:自1984年起,他先后11次因盗窃受到法律惩处,其中多次被判处有期徒刑,还有一次被劳动教养。2025年12月才刑满释放,仅仅过去数月,他便重操旧业,再次走上盗窃的老路。

今年4月25日,肖某某游荡至某乡村,见一户人家大门没有上锁,便推门入户,偷走4瓶白酒、12罐啤酒,还有银耳、粉丝等物品。得手之后,他并未收手,又窜至隔壁住户家中,盗走院内2只土鸡。经价格认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91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开展侦查,于案发后第三天将肖某某抓获归案。部分被盗财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大冶市检察院审查认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肖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同时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部分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庭审现场,被告人肖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法庭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与量刑建议,依法作出判决。

检察官说法:不少群众存在误区,认为偷的东西价值不高,就不算犯罪。法律明确规定,入户盗窃,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构成盗窃罪。盗窃不是“小事”,只要伸手,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肖某某年逾六旬,数十年间反复盗窃,多次服刑仍屡教不改,充分说明侥幸心理害人不浅。刑罚不仅是惩戒,更是教育警示。无论年龄大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试图不劳而获、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在此也提醒广大群众,居家外出时务必关好门窗,妥善保管家中财物,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同时也告诫社会大众,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切勿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杨运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