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黄金包裹,每单报酬300元;开车取送现金,日薪500元,租车、食宿费用另报销。看似只需跑跑腿的兼职,实际是在帮诈骗分子转移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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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江苏省溧阳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中,莫某、杨某、徐某接受此类“兼职”,帮助转移诈骗所得的黄金和现金,分别获利1000元、600元和2000元。三人最终均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刑罚,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决已生效。
网恋骗局,以“兼职”为名转移赃款
这起案件,要从阿美的被骗经历说起。
2025年12月,阿美在社交平台结识了自称电商公司管理人员的“峰哥”。经过半个月的线上交流,两人确立恋爱关系。随后,“峰哥”告诉她,公司有内部专属大额折扣券,花9500元购买折扣券,就能兑换1万元现金。
“峰哥”以自己不便参与为由,请阿美代为抢购,并发来链接,要求她先充值购买黄金,取得抢券资格。阿美先后六次充值,投入20余万元,另交给“峰哥”5万元现金购买折扣券。等她准备兑换现金时,对方又要求缴纳高额税费。阿美意识到被骗,遂向警方报案。
警方在调查中发现,莫某、杨某、徐某三人通过所谓“高薪兼职”参与转移诈骗所得。其中,莫某、杨某负责取送黄金包裹,徐某则帮助取送现金。
莫某接触这类“兼职”,是在2025年11月。一名网上结识的陌生人向他推荐代收黄金快递的工作,声称每一单报酬300元。莫某随后拉上朋友杨某,承诺参与“跑腿”每天结算100元。此后,两人按照指令到各地快递柜提取黄金包裹,再转送至指定地点。截至2026年1月,两人已完成10余次转移赃物的任务。
徐某在2025年12月通过一款境外软件接到“司机兼职”的邀约。对方许诺日薪500元,租车、食宿等费用全部报销,工作内容是定点取现、跨区域运送资金。徐某接受后,帮助上家取现两次。
经查,莫某、杨某共同转移诈骗黄金124克,价值14万余元,分别非法获利1000元、600元;徐某累计转移诈骗现金10万元,非法获利2000元。案发后,三人均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已察觉交易异常,仍帮助转移财物
表面上是取快递、开车送货,为什么最终构成犯罪?关键不在于这些动作本身。
办案检察官审查认为,三人在兼职过程中已察觉多处异常:全程通过境外软件联络,交易过程隐秘,频繁更换地点,经手大量无合法来源的现金和黄金。结合这些情况,检察官认定三人应当明知经手财物系违法犯罪所得,却仍心存侥幸,继续参与转移。
2026年6月11日,溧阳市检察院对三人提起公诉。6月26日,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莫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对“明知”的判断,也不能仅凭报酬高、使用某种通信软件等单一情况作出结论。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3号)第二条明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当根据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转换方式,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的异常情况,结合行为人的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供述和辩解等综合审查判断。
警惕借购买、邮寄黄金实施诈骗
诱导受害人购买、寄送黄金,完成所谓‘投资充值’,类似骗局已有公开报道。
新华社今年2月报道,宁夏吴忠的丁先生在网络上结识骗子后,被诱导购买黄金,向指定地点邮寄,以便给所谓的投资账户“充值”。当地警方及时拦截了价值约7.67万元的黄金包裹,又协调取消另一笔黄金订单,累计为其挽回损失约16.35万元。
该报道中,警方提醒,以“账户升级”“验资解冻”等理由要求购买黄金并线下转移,是需要警惕的诈骗手法。相关从业人员在收寄包裹、销售或回收黄金时,也应留意异常情况,发现疑点及时报警。
对求职者而言,同样需要核实“兼职”究竟在做什么。北京警方曾针对“高薪日结”“轻松跑腿”等招聘信息作出提示,提醒公众警惕以高额佣金招揽人员代取送现金、代收资金或大量购买寄递黄金等陷阱。面对身份不明、用途说不清、交接刻意隐蔽的取送任务,不应仅凭对方一句“只是跑腿”就放下戒心。
(本稿综合自检察日报、新华网、北京日报等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