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就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修订版《山西省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权威解读。
据介绍,此次修订立足全省公路交通发展实际,紧扣行政审批、综合执法、事业单位改革等重大改革部署,精准破除原有条例中与新时代交通发展不适应、不衔接的制度壁垒,全方位优化公路治理体系。
在理顺运营监管体制机制方面,厘清了监管主体权责。结合全省交通运输领域改革成果,《条例》明确将公路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主体由公路管理机构调整为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时,进一步细化规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边界、协作流程与监管联动机制,彻底解决以往权责交叉、监管缺位、衔接不畅等问题,构建起权责清晰、分工明确、协同高效的现代化公路监管体系。
在规范公路养护市场秩序方面,以制度化手段筑牢养护质量安全底线。针对公路养护市场管理薄弱环节,《条例》明确公路养护工程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准入制度,严禁养护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规行为。同时,细化压实公路管理机构、养护作业单位在工程进度、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竣工验收等全链条责任,规范养护作业现场布设、交通疏导等实操标准,从源头规范养护市场秩序,保障公路养护标准化、规范化开展。
在创新数智化监管模式方面,融入“人工智能+监管”新理念,推动超限超载监管智慧升级。《条例》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联合公安交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规范设置标识标线、电子监控及动态检测设备,依托数字化、智能化手段开展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非现场执法。通过科技赋能优化检查流程、规范执法秩序,有效弥补传统人工监管短板,实现超限超载行为精准管控、高效治理。
修订后的《山西省公路条例》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魏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