賨法守正 | 提供虚假证据扰乱诉讼活动,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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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治网四川讯  近日,广安市广安区法院办结一起在民事诉讼中提交虚假证据、妨害诉讼活动的司法惩戒案件,依法对伪造证据的当事人张某与出具虚假证明的陈某军分别罚款3000元。

基本案情:张某系网约车驾驶员。2025年12月12日,廖某驾驶机动车与张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驾驶的车辆受损,廖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后,张某将廖某诉至广安区法院,以车辆维修停运为由,主张赔偿停运损失1350元,并提交一份由某4S店出具的维修证明,用以证明车辆维修期间即停运期间。

法院查明:在张某主张的停运维修期间,案涉车辆实际仍在正常接单营运,张某并未产生停运损失。张某在庭审中提交的4S店维修证明内容虚假。

法院认为:张某主张停运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同时,民事诉讼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负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不得伪造、提供虚假证据。张某要求陈某军出具虚假证明并作为证据提交法庭,陈某军明知内容虚假仍配合出具,二人的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妨害人民法院正常审理案件,应当依法予以惩戒。据此,法院根据行为性质与情节,决定对张某、陈某军各罚款3000元。

法官提醒:停运损失系营运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维修期间无法营运产生的合理损失,属于依法可获赔偿的项目,但其成立以“真实停运”为前提。相关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保存真实完整的接单记录、维修结算等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理性表达诉求。妄图借“假证明”放大损失、多讨赔偿,不仅得不到法律支持,反而可能由“受害者”沦为“被惩戒者”。

实践中,维修证明、营运流水、收入证明等由单位或个人单方出具的材料,已成为虚假证据的多发地带——个别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碍于情面或受利益驱动,为他人“打官司”大开方便之门。本案警示有关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出具证明材料应当据实依法,守住职业操守,更要守住法律底线,否则将为自己轻易出具的虚假证据承担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供稿: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作者:叶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