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十六)》暨提级管辖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十六)》暨提级管辖典型案例

完善案件提级管辖制度是加强审判监督指导、促进法律适用统一、做实严格公正司法的重要抓手,也是《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以及《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部署的重点改革任务。为持续发挥提级管辖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提升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提级管辖制度的规范性、精准性,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制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并于2024年、2025年先后发布两批提级管辖典型案例,推动实现了“提级一件、指导一片”的效果。

为进一步释放提级管辖在明确案件裁判规则、促进法律适用统一、推动矛盾纠纷公正高效化解、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制度效能,最高人民法院选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审理的四件案例,编写形成《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十六)》。这些案例中,有的作为标杆性案件统一了辖区内多发、易发类型化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有的支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的有效维护了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有力支撑和服务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根据相关制度规范要求,下级人民法院对于本院受理的一审案件,认为属于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新类型且案情疑难复杂、有助于形成示范性裁判、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等情形,不宜由本院审理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上级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提级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指导各级人民法院积极、规范适用提级管辖制度,将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涉及重大利益、可能受到干预的案件交由较高层级人民法院审理,进一步发挥提级管辖制度的示范引领和价值导向功能,助推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提升司法裁判的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实现司法裁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十六)

暨提级管辖典型案例

目  录

【案例209】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深圳市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提级管辖+示范审理”,实现民营上市企业产业拯救

【案例210】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某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与北京某乙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通过提级管辖明确相关领域平台侵权责任承担规则

【案例211】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某畜牧养殖公司等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提级管辖+集中管辖”,依法维护永久基本农田安全

【案例21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新疆某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通过提级管辖明确行政复议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改革案例第209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提级管辖+示范审理”,实现民营上市企业产业拯救

【基本案情】

深圳市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是独立上市的民营照明工程公司。2020年至2023年期间,某科技公司连续亏损,涉及100余件诉讼、执行案件,涉及金额累计超9亿元,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出现严重流动性危机。2024年4月,该科技公司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风险警示,面临退市。2024年5月,债权人以该科技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法院申请预重整。

【提级管辖情况】

该案最初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院认为,从案件影响看,该科技公司是照明工程行业具有代表性的上市公司,工程项目分散在全国各地,投资者人数众多,市场关注度极高,其破产重整关乎广大中小股民合法权益;从法律适用看,实践中对于上市公司重整价值判断标准、上市公司重整法律规则的理解和适用等仍待统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报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符合提级管辖相关规定,决定依报请提级管辖,并由院长担任审判长审理此案。

【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科技公司虽面临困境,但产品符合市场需求,在行业中有较高知名度和突出技术优势,公司经营范围符合产业政策,主要经营团队保留完整,具有较高重整价值。针对公司主营业务连年下滑等现实经营困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加强对重整计划中“企业经营方案”的指导和把关,指导企业将主要经营方向从原先的照明工程向高端照明产品制造、数字化照明转型,引入新能源行业产业投资人,实现产业拯救。最终,某科技公司重整计划获得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重整计划执行阶段,该公司成功引入投资12亿元,260余家供应商债权及两百余名职工工资共6亿余元实现100%清偿。

【典型意义】

推动破产重整从“短期解困”向“长效治理”转变,是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本案是破产审判领域“提级管辖+示范审理”的典型案件。一是有效发挥上级人民法院整合资源、统筹协调的有力优势。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多次与公司经营团队、产业投资人就企业经营方案及发展规划座谈,听取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建议,确立通过重整实现“产业赋能+资本加持+品牌效益”的总体发展思路,为类似案件审理提供有益参考。二是进一步明晰上市公司重整相关法律适用,将破产保护、企业挽救和破产预防理念贯穿到审判执行工作全过程。将符合产业政策、符合市场需求、具有突出技术优势作为判断上市公司具有重整价值的核心标准,实现上市公司重整由“财务拯救”向“产业拯救”转变。三是通过提级审理,进一步发挥院庭长办案“头雁效应”。本案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既是提级管辖的典型案例,也是院庭长带头办案的生动实践,充分体现院庭长办难案、树标杆、强监督、提质效的重要价值。本案以公正司法助力陷入困境的上市公司重获新生,为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制度功能、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实践范本。

改革案例第210号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

某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与北京某乙

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通过提级管辖明确相关领域平台侵权责任承担规则

【基本案情】

案涉作品是国产3D玄幻动画,位居动漫热搜榜前列,具有较高知名度。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司)享有案涉作品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将案涉作品非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授予某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科技公司)、海南某天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天娱乐公司)。北京某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乙公司)运营的某平台(包括App、网页等)存在大量侵害案涉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视频。案涉作品开播前,某甲科技公司、某天娱乐公司等向某平台发送预警函。作品开播后,多次发出侵权通知函要求其下线、删除侵权视频。某平台对部分视频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但在其有技术能力通过审核机制识别侵权视频的前提下,并未采取过滤、拦截等技术措施有效遏制侵权视频传播。深圳公司、某甲科技公司、某天娱乐公司以北京某乙公司运营的某平台侵害其合法权益,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北京某乙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提级管辖情况】

该案最初由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受理。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该案涉及视频平台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承担问题,提级审理更有利于发挥示范诉讼作用,统一裁判尺度;且与本院已受理的另一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当事人相同,所涉侵权行为性质相似,提级审理有利于依法统筹解决相关争议,故决定提级管辖。

【裁判结果】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平台具备采取必要措施过滤、拦截侵权视频的技术能力和审核识别机制。某平台接到原告预警函和侵权通知函后,虽对部分侵权视频采取删除措施,但至本案证据交换时该平台仍存在大量侵权视频;在此情形下,某平台仅履行“通知—删除”义务已难以有效保护原告相关合法权益,故认定被告北京某乙公司在明知某平台用户实施侵害案涉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情况下,未采取必要措施过滤、拦截侵权视频,未有效预防、制止用户的侵权行为,亦构成侵权。法院据此判决:一、北京某乙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即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删除、过滤、拦截未经授权在某平台传播案涉作品的视频内容;二、北京某乙公司赔偿原告深圳公司等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开支6.168万元;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数字领域涉视频平台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承担的典型案例。该案判决明确视频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承担规则,有效规范视频平台行业以及平台经营行为,属于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一是通过提级管辖,明确裁判规则。本案裁判不支持被告提出的免责抗辩,明确视频平台在收到权利人侵权通知,有技术能力通过审核机制识别侵权视频的前提下,不能仅履行“通知—删除”义务,而应当采取过滤、拦截等必要措施,及时有效预防、制止侵权视频传播,否则构成侵权。二是有效避免当事人诉累,高效化解纠纷。本案与提级管辖法院已立案受理的相关案件当事人相同,所涉侵权行为性质相似。通过提级审理,有利于方便当事人诉讼,高效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相关争议统筹解决、司法资源合理配置。三是切实维护重大利益,提升司法公信力。本案系涉视频平台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承担的标杆案件,提级管辖有利于统一辖区涉及较大影响力视频平台侵权纠纷案件的裁判尺度,具有“审理一案、指导一类、规范一片”的示范价值。

改革案例第211号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某畜牧养殖公司等非法占用农用地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提级管辖+集中管辖”,依法维护永久基本农田安全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21年,陈某、陈某富通过土地流转获得某村部分村民土地使用权,拟在案涉土地开展肉牛养殖项目。案涉土地是四川省“天府粮仓”凉山片区核心产区。2020年,二人注册成立某畜牧养殖公司,陈某担任法定代表人,陈某富为公司主要负责人。2023年,陈某以公司名义申请设施农用地备案,因申请农用地范围过大,某县自然资源局未予通过。同年11月,陈某富指示现场工人在案涉土地上采取露天非法开挖、压占等方式进行场地平整,改变案涉土地用途,违规修建肉牛养殖场,造成大面积农用地及植被损毁。经某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公司非法破坏农用地50余亩,均为永久基本农田,其中39余亩达到严重毁坏程度。2024年11月,某县自然资源局委托某土地勘测设计公司出具《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方案》,认定某畜牧养殖公司需对非法占用的农用地进行生态修复,修复费用共需89.34万元。其后,检察院以某畜牧养殖公司、陈某、陈某富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某畜牧养殖公司、陈某、陈某富按照方案进行生态修复,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修复义务的,赔偿修复费用。

【提级管辖情况】

本案最初由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受理。该院认为,本案案发地属于“天府粮仓”凉山片区,涉及非法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达50余亩,毁坏面积较大且涉及林地、牧草地等多种农用地类型,生态环境损害范围广、程度深,严重威胁区域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社会影响恶劣;另外,本案系刑事附带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涉及刑事责任与生态修复民事责任统筹认定、生态修复方案审查等多重法律适用问题。盐源县人民法院据此报请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级管辖。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符合提级管辖的相关规定,决定依报请提级管辖。后该案由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刑事方面,被告单位某畜牧养殖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面积较大且造成严重毁坏,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陈某和陈某富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对耕地毁坏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方面,某畜牧养殖公司应当按照《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方案》履行修复责任,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需在89.34万元范围内向受托第三方支付修复费用,并支付鉴定费。宣判后,某畜牧养殖公司、陈某、陈某富均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目前,案涉土地已全部修复完成。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通过提级管辖审理涉重大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典型案例,对依法办理涉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类案件具有参考价值。本案将行为人主动采取修复情况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促使行为人积极开展案涉土地修复工作,形成惩治违法犯罪与促进生态修复相结合的案件处理方式,为同类案件统筹刑事责任与生态修复民事责任提供可借鉴规则。本案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将受损土地生态修复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裁判重点,明确“生态修复优先、费用代偿兜底”的生态修复责任承担方式;具备自行修复条件的,由责任主体优先按照专业机构出具的修复方案履行修复义务;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可以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责任主体在修复方案确定的金额范围内承担。另外,集中管辖的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级管辖后,进一步理顺案件流转机制,由相应的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和公益诉讼,推动提级管辖与集中管辖协同发力,实现重大环境资源案件依法高效办理,为充分保护农业用地、生态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改革案例第21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某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

——通过提级管辖明确行政复议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州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某州税务局稽查局)经调查认定,新疆某煤炭洗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煤炭公司)在无真实煤炭购进业务的情况下,取得新疆某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石油公司)开具的3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2713万元,税额合计352万元(已全部认证抵扣),属于利用重复磅单或无磅单虚构业务的虚开发票行为,并据此对某煤炭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某石油公司对该税务处理决定提出异议,主张案涉发票对应的是其与某煤炭公司的煤炭回购交易,2017年其从某煤炭公司购买案涉煤炭,因暂无销路故未实际交付煤炭;2019年市场行情好转,某煤炭公司主动提出按市场价回购该批煤炭,因煤炭始终存放于某煤炭公司处,故不存在过磅入库。现某州税务局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否定该交易真实性,可能导致某石油公司丧失合同对价请求权,并面临刑事、行政追责风险。2024年5月23日,某石油公司以某州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为由,向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局(以下简称自治区某局)申请行政复议。自治区某局以某石油公司与案涉税务处理决定之间无利害关系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某石油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自治区某局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

【提级管辖情况】

该案最初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受理。该院认为,本案系原告不服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主要涉及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认定问题;实践中,除行政相对人外,其他与被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在现行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均无明确规定,故本案裁判结果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同时,该案被告为省级行政机关,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天山区人民法院据此报请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符合提级管辖的相关规定,决定依报请提级管辖。

【裁判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税务机关针对受票方作出虚开发票的税务处理决定,未对出票方设定权利义务或者直接减损其税收权益,二者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某石油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托提级管辖处理重大复杂涉税行政争议的典型案件。通过提级审理,明确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应当以行政行为是否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直接、现实影响为标准;本案中,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仅就涉税事实、计税依据及应缴税款作出认定,并未额外对申请人设定义务,亦未限制或减损其依法享有的权益,故其与税务处理决定之间无法律上“利害关系”,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资格。通过本案的提级审理,充分发挥上级人民法院政策把握准确的优势,有利于明确同类案件裁判思路和标准,为辖区法院提供规则指引,推动类型化涉税行政纠纷统一、高效、妥善化解,维护税收征管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