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榆林市吴堡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被告人潘某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依法单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庭审结束后,潘某某当庭认罪、真诚悔罪、服从判决。

2022年9月,潘某某与薛某在吴堡县合伙经营餐饮门店。门店停业结算后,潘某某累计拖欠薛某11万元款项,在偿还部分欠款后,便无故停止履行剩余清偿义务。随后,薛某依法向陕西省榆林市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潘某某一次性偿还8万元,结清全部剩余欠款。
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潘某某拒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薛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办案干警依法核查查明,潘某某长期从事网约车营运工作,扣除日常生活必要开支后,每月仍有4000元左右稳定收入,具备完全履行还款义务的能力。为恶意规避法院强制执行,在本人微信、银行账户被依法冻结后,潘某某擅自使用其女儿的微信、银行账户收支资金,刻意隐匿个人收入,刻意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属于典型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恶意规避执行的严重情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在负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履行义务、具备实际履行能力的前提下,通过借用他人账户隐匿收入、转移资金的方式规避执行,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态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的依法审结、当庭宣判,有力打击了恶意规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义务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了司法权威与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法院在此郑重警示,生效判决、裁定具有强制约束力,任何负有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必须依法主动履行义务,切勿心存侥幸、刻意隐匿财产、规避执行。一切拒不执行、恶意对抗司法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全社会应自觉敬畏法律、遵守裁判、主动履约,共同营造诚信守法、自觉履行的良好法治氛围。(周拴成 李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