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矿山企业根深蒂固认为,只要办了采矿证,开采就是合法的。近年来,大量生效判决彻底打破这个误区。持证≠随意开采,不少企业明明有证,最后仍然被判非法采矿罪,矿业权人、矿长、现场负责人全部被追责。结合司法解释与真实判例,梳理矿山行业最易触碰的三类刑事红线。
一、最常见坑:有证但越界、超量开采,可构成犯罪
部分矿山企业虽持有采矿许可证,却在生产中抱着“多采一点没事”的心态,擅自突破矿区坐标、超标高、超范围开采。以某公开案件为例,某石材公司证照齐全,为提升产量长期越界开采,累计超采石料价值十余万元。监管部门先作出行政处罚,即罚款二十余万元,但企业未彻底整改,继续违规开采。法院审理后认为,超越许可范围采矿,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形,且情节严重,最终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公司罚金,法定代表人被判处有期徒刑。需特别提醒, 行政处罚不能替代刑事追责。但司法实践中,已缴纳的行政罚款可在判决后折抵等额的刑事罚金,而非“完全不抵销”。矿业权公司切勿认为,交了罚款就万事大吉。
二、隐蔽高发坑:假借治理名义,实则“变相盗采”,构成犯罪
部分企业不走正规开采流程,以“地质灾害治理、边坡治理、环境整治”为幌子,超方案大肆挖土、采石、对外销售牟利。以重庆的典型案件为例,某建材公司持有采矿证、拥有治理批复文件,但不按审批开采量施工,借排危治理名义大肆超量开采,以治理之名行采矿之实。法院认定,其行为超出审批范围和目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采矿实质,判决相关责任人构成非法采矿罪。可见,即便有治理批复,若实际作业不符合批复方案且以营利为目的,仍可能被刑事追责。
三、极易忽视坑:证件过期、吊销、注销后继续开采,可构成犯罪
不少矿业权公司的采矿许可到期未续期、被暂扣或吊销,却依旧正常生产作业,认为“一直在开、没人查就没事”。但根据司法解释,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属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形。至于“到期未续期”,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被认定为无证开采的可能。
律师重点提醒,非法采矿罪不仅追责企业,还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例如,实际控制人、决定开采的矿长、直接指挥生产的现存负责人等。
矿山经营,合规永远是底线。不要凭经验侥幸生产,越界开采、变相盗采、证照超期作业,看似增产增收,实则是触碰刑事红线。企业务必定期做好合规自查、边界复核、证照核验,避免从“经营者”变成“被告人”。(作者: 赵一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