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高新区检察院办案人员正在清点涉案物证。毕沫涵 摄
日前,经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江某某、陈某伟、陈某峰等3人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至二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对陈某鑫、欧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购买U盘 复制销售
2023年8月21日,苏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在唐山出差时发现,某直播间正出售该公司拥有著作权但未经授权的车载音乐U盘产品。
2023年8月23日,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立案侦查。
经查,2023年3月,被告人陈某伟与被告人陈某峰合谋通过网络销售侵权车载音乐U盘以赚取非法利润,被告人陈某伟负责投资,被告人陈某峰负责寻找货源。被告人陈某峰将U盘邮寄给被告人江某某,委托其进行整盘复制,U盘中有61首歌曲未获得作品著作权人及录音制作者的复制、发行授权。
江某某接受委托后,批量复制成侵权车载音乐U盘、SD卡并包装后,再按陈某峰要求邮寄到指定地点,由陈某鑫、欧某某负责接收货物,陈某伟给付货款并支付邮费。
2023年4月24日,被告人陈某伟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海口龙华歆妙梦电子商务商行”,并在某网络平台开设网店,公开销售上述侵权音乐产品。
2023年9月13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普宁市抓获陈某鑫、欧某某;9月18日,陈某伟、陈某峰主动投案;9月20日,江某某被抓获。
引导侦查 夯实证据
承办检察官介绍,该案呈现三大难点:一是侵权主体分散,复制、销售、发货、售后等环节涉及多地多人;二是电子证据易灭失,网络销售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信息一旦删除或篡改,难以恢复;三是已售音乐作品是否全部为侵权产品,以及如何准确认定犯罪数额。
为此,唐山高新区检察院从案件定性、证据收集、数额认定等方面提出针对性引导侦查意见,明确取证方向。
同时,唐山高新区检察院指导公安机关调取网络平台销售记录,精准核算销售金额和违法所得。通过全面讯问各犯罪嫌疑人、查清共犯分工,并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快递记录等证据,固定复制、发货、销售各环节的关键事实。
经河北省出版物鉴定中心鉴定,涉案音乐U盘及SD卡内含音频曲目被认定为非法出版物。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书面回复确认,从未向“海口龙华歆妙梦电子商务商行”及自然人江某某、陈某峰、陈某伟发放过音乐著作权使用许可。结合权属证明、授权合同、抽样比对结果等,证实苏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相关录音制品权利,而案涉网店制售的音乐制品未取得权利人授权。
夯实证据后,2025年9月26日,唐山高新区检察院对江某某、陈某伟、陈某峰提起公诉;对陈某鑫、欧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2026年5月22日,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
宽严相济 精准履职
该案办理过程中,唐山高新区检察院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区分处理,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在定性上,该院准确适用刑法,认定三被告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侵权音乐产品,销售金额和非法经营数额巨大,依法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避免了案件定性偏差。
在指控上,该院认定江某某负责实际复制生产,陈某伟发起犯意、投资并组织网络销售,陈某峰联系货源并参与组织销售,三人均系主犯,依法提起公诉并建议从严惩处。陈某鑫、欧某某仅负责收货、发货及退换货等辅助性工作,作用较小、情节较轻,检察机关此前已对二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近日,该案例被评为京津冀检察机关护航数字经济发展典型案例。
记者手记
以检察之力 护创新之火
柳红领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这句话,在采访中一次次得到印证。
近年来,我省检察机关聚焦知识产权保护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持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近日,京津冀检察机关联合发布护航数字经济发展典型案例。赤城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陈某某等4人侵犯著作权案、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江某某等5人侵犯著作权案入选。两起案件,指向同一个关键词:著作权保护。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通过依法全面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制发检察建议等职能,综合运用检察技术辅助、聘请技术调查官、委托司法鉴定等多种方式,着力破解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技术性强带来的办案难题,切实提升知识产权检察办案质效,充分展现了检察技术与司法办案深度融合的实践成效。
作为一名记录者,我深切感受到,保护知识产权不是一句口号,而是一次次依法履职、一件件案件办理。步履不停,方能护航创新。期待检察机关深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不断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柳红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