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好案·维民利|释法明理解心结 调解止纷促和谐

办好案·维民利|释法明理解心结 调解止纷促和谐

一纸判决定纷争,一次调解解心结。司法办案的落脚点,不仅在于案件程序上的“结”,更在于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从高速口因插队引发的纠纷,到土地承包续包产生的矛盾,再到房屋买卖后的产权过户问题,面对群众身边的“小事”“难事”,四川宜宾法院坚持把释法明理贯穿办案全过程,灵活运用调解等方式,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翠屏区:高速口插队起纷争 冲动伤人终担责

近日,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金秋湖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高速公路入口插队引发的健康权纠纷,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并即时履行赔偿义务。

2025年12月18日11时许,王某驾驶货车在某高速进站口排队等候通行时,李某驾驶货车欲从侧面插队通行,王某未予让行,双方随即发生口角争执。后二人下车理论,升级为肢体冲突。王某为防止事态扩大当即报警,李某停止侵害行为。公安机关出警后,告知王某先行就医治疗,待治疗终结后再行处理。

2026年1月11日,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李某的殴打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王某出院后,就赔偿事宜与李某多次协商,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王某遂以健康权受侵害为由诉至法院,主张李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综合研判认为,本案系车辆插队引发的偶发纠纷,双方对立情绪明显,径行判决虽可在程序上结案,但难以真正消解对立心结。为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承办法官决定采取“背靠背”调解方式,分别开展释法疏导工作。针对被告李某,承办法官结合法律规定明确责任边界,殴打他人的行为同时触碰行政违法与民事侵权两条法律底线,行政拘留是公法层面的惩戒,并不因此免除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为人因同一行为承担行政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针对原告王某,法官同步开展情绪疏导,引导其充分考量纠纷中的过错程度,合理主张赔偿诉求。

经过多轮释法明理与沟通协调,双方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李某一次性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4500元,当庭履行完毕;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互不追究其他责任。

法官表示,高速公路收费站、进站口等区域车流集中,通行秩序关乎每一位交通参与者的安全与通行效率。插队抢行看似争得一时便利,实则为纠纷埋下隐患;一言不合便诉诸暴力,更是将普通交通摩擦升级为违法事件。法官提醒,广大驾驶员应当自觉遵守交通秩序,文明驾驶、礼让为先,遇到行车摩擦保持冷静克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切勿因“路怒”冲动突破法律底线,既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也让自身承担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的双重法律代价。

江安县:撤诉之后再调解 土地纠纷实质化解

近日,江安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撤诉后,承办法官并未止步于程序性结案,而是主动延伸司法职能,组织双方进行了庭后调解,将该起土地纠纷实质化解于诉外。

2001年2月,原告某村民小组与同组村民王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25年,于2026年2月25日届满。合同到期后,双方就续包事宜多次协商未果,王某拒绝退还土地,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终止,被告清除地上附着物并退还土地。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在庭前分别听取双方意见,梳理争议焦点,开展释法明理。经沟通,原告主动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然而,撤诉并不意味着纠纷的真正终结——土地归属和地上附着物处理等核心问题依然悬而未决。承办法官深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直接关系当事人的核心财产权益与基层社会稳定,若未能实质化解,矛盾可能再次进入诉讼。

为此,法官秉持“案结事了人和”的司法理念,在征得双方同意后,于原告撤诉后继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中,法官从合同约定出发,细致解读土地承包相关法律规定,既充分考虑被告多年经营投入的实际情况,也向原告说明土地收回后的管理成本;同时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抓住“续包”这一共同利益交汇点,参照周边同类土地租金标准,提出合理续包方案。经多轮耐心沟通,双方放下分歧,就续包租金及合同条款达成一致,纠纷得以实质化解。

从撤诉到再调解,从程序性结案到实质化解,承办法官用“多走一步”的司法温情,将一场可能反复诉讼的纠纷消弭于无形。下一步,江安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兴文县:房屋过户久拖未决 调解化解“安居”难题

近日,兴文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让一场僵持数年的过户“拉锯战”画上句点,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原被告双方于2022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依约分期付清全部购房款,被告亦将案涉房屋交付原告,原告自接收房屋之日起便合法占有并实际居住使用至今。然而,被告始终未履行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义务。原告多次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配合完成案涉房屋的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房屋交易早已完成、房屋亦已实际交付,为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高效化解矛盾,决定优先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认真梳理案件事实,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房屋买卖合同相关法律规定,厘清买卖双方各自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并耐心开展思想疏导与法理阐释。经过多轮沟通协调,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约定被告于2026年9月20日前配合原告办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至此,这起房屋买卖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房屋买卖事关群众重大财产权益,一纸产权证背后,承载的是一个家庭的“安居梦”。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应当严守契约精神,按照约定及时履行付款、交房、过户等各项合同义务;如遇纠纷,应当选择合法途径理性维权。

来源:翠屏区法院、江安县法院、兴文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