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生消费热潮下,“公立中医院研制”“研究所同款配方”正成为直播电商的流量密码。近日,多位消费者反映直播间里买到的“医院款”产品,售卖方并非医院本身,“医院同款”的名号与“官方直发”的承诺,真假难辨。
同名店铺卖“同款”茶 消费者生疑
小沐(化名)一直购买浙江省中医院的养生代茶饮,此前都是通过医院官方小程序下单。近期,她在小红书刷到“浙江省中医院养生茶旗舰店”,宣传“官方授权”,便下单购买。到货后却发现包装、口感与医院官方渠道产品存在差异,“这到底是不是医院官方产品?”
记者以消费者身份咨询该店铺。客服出示盖有浙江省中医院公章的科研成果转化产品证明,回复:“院内的乌梅汤系列属于处方药品制剂,本店销售的是浙江省中医院官方成果转化产品,为同源配方升级的代用茶。”
记者查看该店铺资质,发现其经营主体为芊荷(安徽)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客服还提供了一份授权书。授权书显示:浙江省中医院授权芊荷(安徽)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葛根荷叶山楂饮”“乌梅荷叶饮”“荷叶金银花茯苓饮”三种成果转化产品的标签及其包装印刷中使用“浙江省中医院”字样及LOGO。同时写明: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将甲方标识字样及其注册商标授权给第三方使用。
记者致电浙江省中医院,负责互联网医院渠道的客服表示,官方购买渠道是微信服务号、支付宝内“浙江省中医院互联网医院”便捷配药入口,对这家店并不掌握相关情况。
店铺冠以医院名号 经营主体多为商贸公司
这类成果转化、配方授权模式,不单单出现在茶饮品类。记者在抖音发现多家店铺以“开封市中医院”为产品前缀,售卖一款首乌山茶麸植物本草洗发水,券后价49.9元,单店销量超10万件,详情页标注“医院研发”。
一家名为“开封市中院洗护发”的店铺,经营主体为内黄县乓丝百货有限公司,注册地为河南安阳,经营范围仅为日用百货、日用品销售,与开封市中医院无隶属关系。所售洗发水瓶身信息显示,生产单位为郑州医对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类别为保健用品,并非医院院内制剂。
记者以消费者身份咨询“是否为医院官方店铺”,客服回应“不是医院本身,但配方由开封市中医院团队优化升级,是医院指定授权销售渠道”,并称“授权书统一交给平台备案,暂不能直接发送”,反复强调“正品保证”。
记者致电开封市中医院,对方确认医院与厂家有配方合作,配方与医院版本一致,但线上售卖均由合作企业负责,并非医院自营。
在“广东省中药研究所”相关产品中,也有类似情况。标称“广东省中药研究所联合研制”的息肌丸、合香珠手串等产品热销,宣传页打出“保密配方”“实用新型专利”,并附上盖有广东省中药研究所公章的授权文件。
记者致电广东省中药研究所,工作人员表示,研究所有与相关企业开展合作并出具授权,但研究所本身不对外销售任何产品,所有线上渠道的售卖、售后均由合作企业负责。
记者调查发现此类店铺的账号名称直接使用“中医院”“中药研究所”,实际认证主体却多为百货公司、网络科技公司、商贸公司,仅持有成果转化、配方授权或商标授权。
配方合作合法 “挂名出借”存疑
浙江省中医院的授权书显示,名称使用授权被限定在三种成果转化产品的标签及包装印刷层面。而记者调查发现,部分线上店铺不仅将医院名称用于产品包装,更直接命名店铺、宣传“官方授权”——这是否属于合理范围?
山东华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孙家嵘表示,单纯的中药配方、制作方法或技术成果转化授权给第三方运营,属于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的授权许可,是合法的。
孙家嵘同时指出,医院或研究所等事业单位将其名称、牌匾授权给第三方在直播间使用,通常缺乏法律依据,甚至可能构成变相违规。虽然现行法律法规未直接禁止事业单位授权第三方使用名称,但司法实践中常参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明确将“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列为违法行为。法院倾向于认为,授权第三方使用名称权,实质上是变相的“出租出借”,应属禁止行为。
孙家嵘建议,医院方首先需要知道名称权授权的合规性、一旦违法相关责任人受惩戒的严重性;平台对经营者销售产品涉及事业单位的,应严审事业单位是否有名称权授权;监管部门,尤其是事业单位监管部门,应做好事业单位名称授权的审查监督和责任追究。
本报记者 田汝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