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面锦旗背后的“12万元账差”

一面锦旗背后的“12万元账差”

一张10年前的汇票,一笔2万元的个人转账,让两家合作10余年的企业闹上法庭。飞超公司拿着账本主张欠款15万余元,云海公司却坚称只欠3万余元——12万多元的差额,究竟是一笔糊涂账,还是有人“重复买单”?近日,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秦渡人民法庭肖少霞法官用一份判决给出了答案。

十年合作,账面为何差出12万余元

飞超公司与云海公司长期开展电镀加工业务。通常由云海公司送交产品,飞超公司按照要求完成加工,云海公司检验入库后,双方核对数量、结算费用,由飞超公司开具发票,云海公司支付加工费。长期交易积累了大量发票、回款记录和对账信息,因没有及时对账结算,埋下了历史账目口径不一的隐患。

合作终止后,飞超公司诉至法院,主张云海公司尚欠加工费15万余元,并要求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云海公司则辩称,双方争议并非“拒不付款”,而是飞超公司的账目遗漏了一张2014年交付的1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此外,飞超公司长期负责业务对接的工作人员孙某还于2023年收取了2万元。结合飞超公司后来主动发送的对账单,云海公司认为实际欠款仅为3万余元。

一边是企业内部账册和发票回款统计,一边是跨越多年的商业汇票、个人转账与微信记录。怎样在纷繁的证据中还原真实的结算过程,成为案件审理的关键。

还原真实账目,不只看单方账本

本案中,飞超公司主张欠款15万余元,依据主要是其自行制作的应收账款明细表和开票记录。但云海公司提出异议,认为有两笔款项应当扣除:一笔是2014年收到的1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另一笔是孙某个人收取的2万元。

承办法官肖少霞没有简单采信原告的单方账面数字,而是将双方多年来的微信对账记录、票据流转情况、员工履职行为以及原告后续的核对动作串联起来,逐一分析认定。

关于10万元汇票:员工多次自认,公司事后未否认。

孙某作为飞超公司长期负责与云海公司对接的业务人员,曾在2022年多次通过微信向云海公司工作人员明确表示:该10万元汇票飞超公司已经收到,只是财务记账时误记到了其他公司名下,一直没有在云海公司账户中正确冲销。这些对话发生在正常业务往来期间,并非诉讼发生后临时补写,具有较高的可信度。法院据此认定该笔款项应予扣除。

关于2万元个人转账:公司事后认可,视为有效付款。

2023年11月,孙某因父亲生病住院需要手术,要求云海公司将2万元转至其个人账户,云海公司照办。虽然这笔钱未进入公司账户,但事后飞超公司工作人员在与云海公司重新对账时,主动索要了该笔转账记录,收到截图后继续就该笔款项进行核对,说明公司知情并认可这笔钱属于云海公司的付款。因此,这笔2万元也应从欠款中扣除。

关于对账单:原告自己发出的数据,反而印证了被告的说法。

2024年12月,飞超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云海公司发送了一份对账单,显示未付金额为5万余元。这个数字恰好与此前关于10万元汇票入账错误的多次沟通相互印证。而该对账单又未扣除孙某已收取的2万元。最终,法院认定实际欠款为5万余元减去2万元,即3万余元。

法院综合孙某长期承担业务对接职责、多次以公司负责人身份对外履职、持续参与账务核对,以及飞超公司事后对相关款项进行核查等事实,认定孙某有关对账、确认票据及代收款项的行为对飞超公司发生效力。企业内部单方制作的账册只能反映其内部记载,不能当然证明交易相对方尚欠的最终数额。

关于资金占用费,法院认为双方直至2025年1月仍在进行账务核对,尚未就欠款数额达成一致,飞超公司主张自2023年12月17日起计算资金占用费缺乏充分依据,未予支持。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认定云海公司尚欠飞超公司加工费3万余元,判令云海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驳回飞超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飞超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西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我们送锦旗不是因为案子的输赢,而是真心感谢法官。十年的往来账,哪张汇票、哪笔转账,她都一笔一笔核对得清清楚楚,从头到尾捋得明明白白。这样的认真劲儿,让我们踏实。”事后,被告云海公司专程为肖少霞法官送来一面锦旗。(文中公司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