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外贸专项奖励,是国家扶持外贸企业、激活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惠企政策。这份政策红利,面向真实合规经营的外贸市场主体,却有不法分子动起歪心思,虚构出口业务,既骗取国家巨额出口退税款,又套取政府外贸扶持专项资金,扰乱税收征管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的营商土壤。
近日,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宣判一起刑事犯罪案件,被告人李某某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诈骗罪,数罪并罚获刑十四年,以刑事裁判筑牢市场法治防线,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
2020年,被告人李某某以占股百分之五十的方式合伙成立出口贸易公司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被告人李某某租用案外人的名义担任法定代表人在长沙市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别成立甲贸易公司和乙贸易公司,被告人李某某为甲贸易公司和乙贸易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020年至2021年12月期间,甲贸易公司和乙贸易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出口的情况下,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已在国内海关出口货物集装箱号等报关信息资料,伪造对应出口货物的外贸销售合同,通过十余家案外人公司为甲贸易公司虚开货物采购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再和境外公司进行虚假结汇。
被告人李某某等人通过上述手段虚构公司已税货物出口的事实,以甲贸易公司和乙贸易公司的名义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1800余万元。甲贸易公司和乙贸易公司在收到国家出口退税款后将资金转给上游虚开企业或转出。经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认定,甲贸易公司和乙贸易公司已办理的出口退税的出口报关单已被证实为非法“买单配货”。另查明,乙贸易公司已申报未退税12万余元。
同时,被告人李某某以甲贸易公司、乙贸易公司名义,隐瞒系冒用他人真实货物出口的事实,虚构出口额,骗取政府机关为鼓励外贸企业扩大外贸进出口额设立的专项资金41.66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属向公安机关代为退缴违法所得35万元。
法院判决
宁乡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或单独通过“买单配票”的方式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政府外贸进出口奖励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某一人犯两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具有主犯、部分犯罪行为未遂、坦白、认罪认罚、退赔部分诈骗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余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某某骗取的出口退税款人民币182万余元,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人民币35万元依法退赔给被害单位;责令被告人李某某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66600元。
一审刑事判决作出后,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长沙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提醒
出口退税政策是国家为鼓励外贸发展、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而设立的重要制度,政府针对外贸提供专项资金也是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不仅造成了国家税款的巨额流失,破坏了税收征管秩序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其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更损害了政府政策公信力。
法官提醒,营商环境的向好发展,离不开每一家企业的守法经营。企业享受政策红利的前提,是业务真实、凭证合法。切莫抱有侥幸心理,任何试图通过虚构业务、伪造单证等方式试图套取国家税款或专项资金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希望广大市场主体引以为戒,诚信经营,切勿以身试法。(印睿 侯轩 胡逸勋 王闻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