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都有不少市民反映,自己居住的小区周边部分道路上存在常年停放的“僵尸车”。这些车辆不仅长期占用公共道路泊位,有的还故意用篷布遮盖、不留联系方式,导致公共资源被白白浪费。当交管部门试图联系车主时,往往遭遇各种理由的推诿拒不挪车。这一现象引发了公众对城市治理和执法边界的广泛关注。
交警执法的“边界”与“难点”
面对泊位内的“僵尸车”,交管部门执法人员表示常常陷入“管不了”的尴尬境地。从执法边界来看,交警的强制拖车权主要针对“违规占道”或“妨碍通行”的车辆。对于合法停放在划定静态泊位内、仅因“长期停放”或“影响市容”的车辆,交警通常没有直接的强制拖移权。
此外,执法过程还面临诸多难点。一方面,部分车辆虽长期停放,但车主失联或拒不配合,导致现场执法受阻;另一方面,车辆属于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执法部门在处置时必须兼顾物权保护,不能随意拖移或报废,否则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律师实务分析:山东口径下的“僵尸车”治理边界与程序合规
在当前的城市治理实务中,处理“僵尸车”引发的纠纷或行政案件,核心在于准确界定物权保护与行政执法的边界,并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结合山东省的执法实践,我们首先需要对“僵尸车”的法律定性进行精准识别。在法律实务中,认定“僵尸车”必须同时具备长期静置停放与废弃闲置的双重特征。当车辆在公共区域连续停放三十日以上,且伴随轮胎瘪气、积满灰尘、部件缺失等明显弃置特征;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连续三个检验周期未依法取得检验合格标志;亦或是属于无牌、套牌、无交强险的权属异常车辆,以及长期占用消防通道、小区公共车位或城市道路且经劝导拒不移走的侵权车辆时,即可依法纳入行政整治台账。但必须强调的是,物权保护是行政执法不可逾越的红线,若车辆停放在私人封闭车位内,即便长期闲置,其本质仍属于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属于公共空间执法清理的范畴,行政机关无权直接实施强制拖移。
在明确法律定性后,管辖权的厘清需严格遵循基于空间属性的“一事一主体”原则。对于城市道路与市政公共路面,公安交警部门有权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违法停放车辆实施拖移,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依法予以收缴和强制报废。若车辆停放在人行道、广场及建成区公共场地,则依据城镇容貌管理规定,普遍由综合行政执法局(城管)牵头对影响市容市貌的废弃车辆进行依法处置。然而,当车辆位于居民小区红线内(含地下车位、园区空地)时,交警与城管均无权直接强制拖移。此类区域属于民事自治范畴,应由物业或业委会先行联系车主;若联系未果,需张贴书面告知及小区公告(实务中一般为五至七日)。逾期仍未处置的,应由街道办事处、社区牵头组织证据保全,委托第三方拖车存放,后续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或申请依法处置。
最后,在行政强制与处置过程中,程序合规是防范行政诉讼风险的法定闭环。程序瑕疵往往是引发行政复议或诉讼的重大突破口,执法部门必须严格履行一套缺一不可且顺序不可颠倒的法定流程。执法人员需落实“一车一档”,通过拍照录像固定停放位置、车牌、车架号及外观状况,并向车管所查询核实车主信息。在告知环节,应优先通过电话、短信通知;无法取得联系的,必须在车身显著位置张贴《限期清理告知书》,明确自行清理期限(实务中通常为七日),并载明逾期后果及拖车保管费用的承担主体。在直接送达不能的情况下,必须通过政府官网、现场公告栏等法定渠道发布整治公告,这是保障当事人知情权的核心法定要件。
在实施证据保全与拖移时,全过程必须录像,必要时邀请社区见证或公证,拖至指定专用停车场并依法登记物品清单。尤为关键的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扣留车辆后必须公告三个月,该期限为法定硬性期限,绝不可擅自缩短。只有在公告期满且无人接受处理的情况下,方可依法进行拍卖或报废等分类终局处置;对于拼装车,则依法直接拆解销毁。
破局之路:从“九龙治水”到“协同共治”
“僵尸车”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不能仅靠交警部门单打独斗。只有通过地方立法或出台规范性文件,将“僵尸车”的认定、催告、拖移、保管、报废等全链条纳入法治轨道,才能既有效盘活公共资源,又守住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法律底线。2026年8月,《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已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其中明确规定“禁止在道路上停放废弃机动车”,并将“僵尸车”定义为“停放超过120日并且根据其位置、状态等情况,有合理理由认定已被弃置的机动车”。打破部门壁垒,由交警、城管、街道办等联合行动。交警负责核查车辆状态,城管负责公共区域清理,街道社区协助联系车主,形成治理合力。
“僵尸车”不仅挤占了本就紧张的停车资源,还存在自燃、漏油等安全隐患,严重影响市容环境。治理这一顽疾,既需要执法部门在法律框架内积极作为、创新机制,也需要完善相关立法,让治理有法可依。同时,呼吁广大车主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及时处置闲置或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共同维护有序、安全、文明的城市环境。(马婷 国矅琴岛律师事务所王志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