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治网四川讯 近日,四川省岳池县法院调解一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特殊的交通事故
今年年初,廖某在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倒车的过程中,不慎撞毁胡家五姐弟父亲的墓碑,事故发生后,双方自行协商未果,胡家五姐弟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祖坟修复等相关费用26000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该案不同于一般交通事故财产损害案件,庭前,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调解,因保险赔付方案已无调整空间,原、被告双方提出的赔偿金额差距较大,首次调解未成。
情理法相融破解矛盾症结
因案涉墓碑尚未修复,具体损失金额无法固定,胡某等亦不同意先行修复定损,双方遂申请司法鉴定。
承办法官基于该类特殊财产的审判经验,深知此类案件存在鉴定渠道窄、受理难度大、鉴定成本高的程序性困境,为杜绝当事人盲目依赖鉴定程序、消除双方认知偏差,承办法官当庭向多家鉴定机构进行电话询价,经核查,多数机构明确不予受理,唯一可受理机构鉴定费用高达2万元,远超合理必要支出,且已接近本案诉请金额。
为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避免程序空转,承办法官主动跳出普通案件“唯鉴定论”的审理惯性,结合法律规定及民俗传统,再次开展背对背调解。
调解中,首先向被告释明,墓碑损毁不只是简单的财物受损,祖坟墓碑承载着家属的情感,依照法律规定,原告有权主张相应的精神损害相关权益,以及继续鉴定将增加自身赔偿压力,得不偿失。同时,也引导原告理性看待被告的赔付能力与履行诚意,纠纷尽早平息、让墓碑得以修缮,亦是对逝去亲人的告慰。
法理讲清是非,情理消融隔阂。经过多轮法理、情理、民俗相融的沟通劝导,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及廖某共计赔付原告21000元,且庭审后均全部履行赔付义务。这起特殊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至此圆满化解。
法官办案感悟:该案不同于普通财产损失案件,机械适用法律、走常规诉讼鉴定程序极易造成当事人损失扩大、矛盾激化。调解工作不仅要严守法律底线,更要尊重传统民俗、体恤群众朴素情感,情理法多维发力,才能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投稿单位:岳池县法院 作者: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