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治网四川讯 旅途中突发交通事故,打乱出行计划,由此产生的替代性交通费,能否要求肇事方赔偿?近日,四川省武胜县法院道交审判团队依托综治中心多元解纷平台成功调解一起因自驾游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大家厘清替代性交通费的法定赔偿情形。
春节期间,李某和其母亲从重庆自驾前往云南大理、香格里拉等地旅游。在高速公路行驶途中,周某驾车追尾李某车辆,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的车辆被送至修理厂维修。为不耽误既定行程,李某和母亲改乘高铁、出租车等交通工具继续完成旅行计划。行程结束返家后,李某后续又因处理工作以及赶赴修理厂取回维修完毕的车辆,由此产生了相应的交通费用。
这些替代性交通费,让双方就赔偿事宜产生分歧。协商未果后,李某将周某及周某车辆所投保的交强险、商业险承保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替代交通费及事故当天住宿费共计2500余元。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对李某主张的各项费用逐一进行法律审查,厘清两个关键点:
①替代交通费需“合理”且“必要”;
②住宿费非法定赔偿项目,不属于财产损失的范畴。
李某在车辆维修期间为前往目的地及返程所产生的交通费用,以及事后取车产生的交通费用与事故具有直接关联性,属于合理替代支出。但李某在各景区间游玩所产生的交通费用,因与事故处理及车辆维修并无直接关联,不具有合理性,不应纳入赔偿范围。
在明确法律关系与赔偿原则后,法官依法审查李某提交的交通票据并组织双方调解:一方面向李某释明法定赔偿项目及责任主体,引导其理性主张权利;另一方面向周某阐明其作为侵权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经过耐心沟通,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周某同意赔偿李某替代交通费等合理损失共计1,800元,纠纷圆满化解。
法官释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自驾出游如若发生事故,应理性“止损维权”,合理安排后续行程,避免因个人决策扩大不必要的支出。如需继续行程,应选择经济合理的替代交通方式,并妥善保管好所有正规票据。法律保护合理损失,但不支持因个人游玩计划产生的扩大开支。
(供稿:武胜县法院 作者:刘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