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治网四川讯 “就抓几只鸟吃,能有多大事?”有人真这么想,也真这么做了!结果不仅被判刑,还得赔偿生态损失。在“8·15”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广安区法院发布一起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筑牢生态安全司法保护防线。
2024年8月,刘某、王某等人为满足口腹之欲,伙同他人使用复合弹弓、复合弓弩、天眼热成像、强光手电筒等禁猎工具,以夜间照明行猎的方式进行非法狩猎,捕获大量珠颈斑鸠、灰胸竹鸡等野生动物,捕猎后加工进行食用。经鉴定,其使用强光手电筒和热成像夜间照明行猎,属于禁用方法“夜间照明行猎”,使用的工具复合弓弩和弹弓属于禁用猎捕工具。
经法院审理:以非法狩猎罪对刘某、王某等人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没收全部作案工具。二人主动缴纳野生动物资源损害赔偿金10,500元。
生态环境保护之“三禁”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关于禁猎区、禁猎期: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对不具备划定自然保护地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措施予以保护。实践中,禁猎区与禁猎期普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规定,例如广安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2月9日发布《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通告规定广安区禁猎区为广安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禁猎期为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关于禁用的工具、方法: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违反“三禁”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行政责任: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公益诉讼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法典设立“野生动物保护”专节,涵盖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拒绝野味、远离偷猎,自觉守护绿水青山,共同筑牢生态安全法治屏障。
(供稿:广安市广安区法院 作者:王名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