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安责险立法初心 筑牢劳动者权益保障防线

厘清安责险立法初心 筑牢劳动者权益保障防线

李水全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确立的高危行业强制性保险制度,是完善安全生产治理体系、防范化解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保障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制度安排。该项制度通过强制参保、风险防控、事故兜底的制度设计,与工伤保险形成互补叠加的保障格局,在高危行业劳动者权益保护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法治作用。

当前,在司法实践与企业用工管理中,部分市场主体及个别案件审理思路对安责险权益归属存在理解偏差。有观点基于保险合同缔约主体、缴费主体、被保险人登记主体均为用人单位的形式特征,援引合同相对性原则,认为工伤从业人员并非保险合同相对方,不享有安责险理赔主张权、诉讼主体资格及直接受偿权利。

该类裁判与实务认知,多立足于普通商事保险的审理逻辑,未能充分兼顾安责险的政策性、强制性与社会保障属性,与制度立法初衷、现行规范性文件精神及主流司法裁判导向存在偏差。准确把握安责险制度本源、规范法律适用尺度、统一实务裁判认知,是完善高危行业劳动者权益保障、提升安全生产治理法治化水平的重要抓手。

一、立足制度本源:明晰安责险的立法定位与保障逻辑

从制度设计初衷来看,安责险并非服务于企业风险转嫁的商业工具,而是面向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设立的法定兜底保障制度,其制度价值贯穿事前预防、事中补位、事后救济全过程。

在事前风险防控层面,安责险依托市场化机制补充行政监管效能。通过引入保险机构参与企业风险辨识、隐患排查、安全宣教、风险评级等专业化服务,结合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与参保成本合理关联,形成正向激励与反向约束的治理机制,引导企业主动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源头降低事故发生概率。

在事中权益保障层面,安责险能够有效弥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中的结构性短板。实践中,部分企业存在工伤保险参保基数不足、缴费不规范等情形,导致从业人员发生工伤后,工伤保险待遇难以完全覆盖实际损害。部分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较弱,事故发生后赔付能力不足,易造成劳动者工伤赔偿权益难以及时足额兑现的问题。

依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安责险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并行适用、互不抵扣、互不冲突,明确构建起“工伤保险基础保障+安责险叠加兜底”的双重保障体系,为工伤劳动者权益实现提供双层制度支撑。

在事后救济兜底层面,安责险制度设计着重突出民生保障属性。制度核心价值不仅在于弥补事故损失,更在于畅通受害人救济渠道,规范保险金赔付流向,最大限度避免因企业处置不当导致劳动者救济滞后、权益落空的情形,从业人员是安责险制度保障的核心受益主体。

二、紧扣规范依据:厘清从业人员的法定理赔权利边界

实务中以合同相对性否定从业人员安责险理赔权利的适用方式,属于对普通商事规则的机械套用,未能充分适配强制性政策性保险的特殊法律属性。现行规范性文件对安责险赔付路径与权利主体作出了清晰、明确的制度安排。

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安责险)规定,企业在取得安责险保险金后,应当依法及时向事故受害从业人员支付对应赔偿款项。若用人单位怠于履行赔付义务、未及时落实赔偿责任,事故受害人可依法直接向承保保险机构主张理赔权益。该规范内容形成了清晰的法律适用逻辑:一是安责险保险金的最终权益归属为受害从业人员,用人单位仅为投保及代收主体;二是企业承担法定投保义务,并不当然享有保险金受益权;三是在企业赔付缺位的情况下,从业人员可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依法具备相应诉讼主体资格。

同时,相关规范对保障对象作出了宽泛、全面的界定,将企业在岗职工、临时用工、被派遣劳动者等实际参与一线作业的从业人员统一纳入安责险保障范围,实现了高危行业务工人员保障全覆盖,从制度层面消除了用工形式带来的保障壁垒。

三、对标裁判导向:统一安责险纠纷的司法适用尺度

结合近年来全国范围内工伤及保险纠纷司法裁判情况,各地法院逐步形成契合立法精神的统一裁判思路,对传统“企业专属赔付”的片面认知进行了规范纠偏。

司法实践普遍认为,安责险区别于普通企业责任险,本质属于雇员受害保障型保险,制度核心功能在于救济劳动者人身损害,而非分担企业经营风险。用人单位作为投保人和名义被保险人,仅为合同形式主体,安责险项下的实体受偿权利,依法归属于遭受工伤损害的从业人员。

多数生效裁判观点认为,单纯援引合同相对性规则排除从业人员理赔权利,未能兼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人为本的立法宗旨,存在法律适用片面性。同时,司法裁判普遍明确,用人单位不得截留、占用、抵扣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安责险赔偿款项,违规截留抵扣行为不具备合法效力。

从各类工伤等级案件审理情况来看,即便由企业全额出资投保、订立保险合同,从业人员仍可基于法定保障权益独立主张理赔、提起诉讼,依法享有独立的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

四、坚守价值导向:把握安责险民生兜底的制度定位

法律对矿山、建筑、危险化学品、工贸等高风险行业设置强制投保安责险的制度要求,核心目的是针对高危岗位劳动者构建特殊法治保障,补齐高危行业用工权益保障短板,并非为企业降低经营成本、转嫁法定责任。

工伤保险是法定基础性社会保障制度,安责险是法定强制性叠加保障制度,两项制度协同发力,旨在针对性化解部分企业参保不规范、事故赔付不及时、责任落实不到位等实务问题,构建更为稳固的劳动者权益保障体系。

实务中部分认知之所以出现偏差,主要原因在于混淆了投保义务主体与权益受益主体的法律定位,将企业的程序性投保义务等同于实体受益权利,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安责险的民生保障属性。在安全生产法治体系中,所有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是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与合法权益。

结语

准确把握安责险立法初心、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纠偏实务认知偏差,是推进安全生产治理法治化、规范化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护高危行业劳动者合法权益、平衡劳资法律关系的必然要求。安责险制度,由企业依法投保、由劳动者依法受益,制度设计的核心逻辑始终是以人为本、兜底保障。

司法实务与行政执法中,应当坚持体系化、目的解释的法律适用方法,摒弃机械、片面的形式化裁判思路,严格落实双重保障、并行赔付的法定规则。通过精准适用法律、统一裁判尺度、规范赔付秩序,让安责险的制度红利真正惠及广大一线从业人员,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治理效果的有机统一,持续筑牢安全生产领域民生法治保障防线。

【作者系《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河北乾骥(邯郸)律师事务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