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通辽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一起滥伐林木刑事案件,对受托采伐人员张某某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孟某某办理了涉案地块两处林地的林权证,面积分别为62亩和12亩。同月,孟某某将其中12亩林地内林木出售给朱某某;2024年5月,孟某某又将62亩林地内林木出售给李某某。2024年7月,王某某经张某某联系购买了李某某所购林木,合同约定林地亩数以采伐手续为准。王某某购买林木后,授权张某某负责联系办理采伐手续、采伐树木及出售木材等全部事宜。2024年8月李某某将该林地采伐手续拍照发给张某某,张某某自收到采伐证照片当日至同年9月期间,雇佣工人对该林地进行采伐,在采伐过程中,超出采伐许可证范围将孟某某出售给朱某某的林木进行了采伐。经查,涉案地块面积12亩,涉案被采伐杨树561株,立木蓄积合计148立方米。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虽系受他人委托实施采伐,本案存在合法有效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其采伐行为超出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范围,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予惩处。张某某提出“其只是受托人,林木不是本人所有,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法院未予采纳。综合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情节、到案态度,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不等于可以随意砍伐,受托采伐人员负有严格按照采伐许可证范围作业的法定义务,不能以系受他人委托为由,免除自身审慎采伐的注意义务,一旦越界采伐,即便受人委托,也可能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超出许可范围采伐,达到定罪标准,即构成滥伐林木罪,委托关系不阻却刑事犯罪成立。
法官提醒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森林资源受法律严格保护,无论是林权所有人,还是受托采伐的作业人员,都应当绷紧法律这根弦,严格依规采伐,守住生态安全底线。有证不等于可以随便砍,林木采伐许可证对采伐地点、面积、数量、树种均有严格限定,超出许可边界采伐,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滥伐行为,达到数量标准就要追究刑事责任。受托采伐人同样负有法律责任,接受委托从事采伐作业,作业前务必核对采伐证图纸、现场界桩边界,做好现场勘界,杜绝超范围砍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王兆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