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贴假睫毛、做睫毛嫁接,已经成为不少爱美消费者的日常。然而,粘贴、嫁接后的浓密睫毛间,其实潜藏着不容忽视的健康隐患。
2026年8月上旬,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对市面热销、美容院广泛使用的多款睫毛胶水开展专项抽检,在部分睫毛胶水产品中检出化妆品禁限用物质。
受访专家表示,睫毛胶水直接接触眼周最娇嫩的皮肤与黏膜,部分产品违规添加有害物质,已经触碰法律红线。想要破解困局,需要补齐相关强制标准、厘清监管边界、压实全链条主体责任、强化执法惩戒、提升公众辨别能力,多方协同发力实现标本兼治。
违反商品宣传规定
公开报道显示,上海市消保委此次试验结合实际消费场景,从主流电商平台、线下美睫门店两大渠道采购28款热销睫毛胶水,其中包含5款家用款、23款嫁接款,重点围绕产品配方成分、安全风险指标开展检测分析。测评结果显示,多款睫毛胶水被检出化妆品禁限用物质。
具体而言,28款睫毛胶水样品中,有24款样品检出致敏、潜在致癌物氢醌,20款样品检出一类致癌物甲醛;9款样品检出三类致癌物甲苯。其中,有2款样品更是直接采用工业胶粘剂标准,仅有5款样品标称执行化妆品相关标准。
消息曝光后,有媒体前往山东平度、广东广州一些睫毛胶水生产厂商进行实地暗访。调查结果显示,为规避化妆品的备案与质检,部分企业选择执行宽松企业标准甚至工业胶粘剂标准,为增强胶水的粘接持久度,压缩生产成本,一些生产厂商会在胶水中掺入含有一类致癌物甲醛等高危成分的物质进行调配。
这些生产厂商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
“部分生产者为增强粘接持久度、压缩生产成本,在睫毛胶水中肆意掺入高危成分调配,主观恶性明显。”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任超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均要求经营者或生产者提供的商品或产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在睫毛胶水中掺入对消费者身体健康有害的原料,很可能构成产品缺陷。对标称执行化妆品相关标准的产品,可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关于禁用原料的规定查处。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20年的复函中提到,粘合假睫毛的胶水目的为粘连作用,不属于化妆品范畴。但仅靠不属于化妆品这一划分,无法免除产品应当具备基础人身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常务副主任、华北电力大学(北京)新金融法学中心主任陈燕红指出,即便睫毛胶水未被归类为化妆品,在其中添加甲醛、氢醌、高浓度工业酒精等有害物质,也有可能触碰现有通用产品安全相关法律。如果产品外包装标注无刺激、不含甲醛、敏感肌可用等不实宣传内容,还可能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虚假宣传的相关规定。
标准监管存在缺口
在受访专家看来,睫毛胶水未被纳入化妆品范畴,导致标准、监管存在缺口。对于企业自身而言,产品法律属性不明与标准缺失不仅会导致企业“无标可依”,也为监管带来极大难度,让相关部门在取证、定性、检验、处罚等多个执法环节缺乏判定依据、处罚标准模糊。
任超对监管的具体难点进行了分析。其一,睫毛胶水不属于化妆品范畴,这意味着《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的禁用原料清单、标签规则、处罚条款均难以直接援引。
其二,执法抽样检验须以既定标准为判定基准,方能作出合格与否的结论,而现有产品多自主执行较为宽松的企业标准,甚至直接采用工业胶粘剂标准。前者由企业自行制定,后者以工业粘接性能而非人体安全为取向,依其所载标准检验,掺入高危成分的产品完全可能“合格”,如果参照化妆品标准判定,又会因产品分类不属于化妆品而于法无据。
其三,在不能适用化妆品监管规则的前提下,执法只能回归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一般条款,而此类条款的处罚幅度系针对一般产品设计,对于“眼周贴身产品掺入一类致癌物”这类特殊危害情形,并无明确量罚基准;仅极少数标称执行化妆品相关标准的产品可依条例查处,执法尺度难以统一。
其四,暗访显示,部分生产厂商在胶水中肆意掺入高危成分进行调配,多为小作坊式生产,原料来源与配方变更均难以留痕追溯,产品经电商平台、批发市场多级流转后,责任主体难以锁定。
多管齐下维护秩序
如何进一步规范游离在标准化管控边缘的睫毛胶水?
受访专家表示,需要补齐强制标准、厘清监管边界、压实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责任,同时强化执法惩戒,做好消费科普引导。通过多管齐下,守护消费者眼周安全,维护美妆消费市场公平诚信秩序。
参考眼部彩妆类产品现有监管模式,陈燕红提供了两种可以同步推进的管理思路。
第一种思路,将产品纳入化妆品配套耗材,开展延伸监管。可以通过监管指导文件,将睫毛胶水划定为化妆品配套接触耗材,参照眼部化妆品执行管理,要求企业完成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严格遵守相关规范,落实出厂安全评估,纳入药监常规抽检范围,同步建立使用后的不良反应上报渠道。
第二种思路,单独制定专门强制性国家标准,搭建独立管理规则。如果短期内不调整产品监管分类,可以联合标准化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制定专门面向眼用美容粘接胶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设定挥发性物质限量、出厂检测项目、包装安全警示等统一要求,日常监管中实行多部门配合模式。
“过渡期可以补充兜底管理要求,在专属标准正式落地前,限制企业直接把工业胶粘剂标准套用于睫毛胶水生产,所有生产企业无论执行哪一类标准,都需要完成眼周皮肤刺激性安全评估并完整公示产品全部成分,不得使用化妆品法规文件明确禁止的高风险致敏、致癌原料。”陈燕红说。
任超建议,遵循“定标准、明属性、堵链条、强救济”的思路系统推进。
其一,加快填补标准空白,先行出台过渡性判定依据。建议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药监、市场监管部门优先立项制定睫毛胶水强制性国家标准,将“眼周贴身使用”确立为基本安全场景,明确致癌致敏物质的禁限用清单、限量值与统一检测方法。国家标准制定周期较长,其间可先行发布技术指导文件,为执法检验提供过渡性判定基准。
其二,厘清产品法律属性,消除部门职责模糊地带。建议以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形式,对2020年相关复函确立的分类口径作出修正或补充解释,明确直接接触眼周的粘合产品参照化妆品安全规则管理,或将其单列为“眼周接触类产品”实行专门备案。
其三,压实全链条各环节责任。在生产端,推行备案登记与原料溯源留痕,对肆意掺入高危成分、借工业标准规避质检的厂商,依法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在流通端,压实电商平台资质审核与商品抽检义务,未核验检测报告即予上架的,依法对相关主体进行追责;在使用端,将美睫耗材纳入日常监督检查,禁止采购无合法来源、无合格证明的睫毛胶水,以此彻底斩断“作坊生产—网络分销—门店使用”的问题胶水流通灰色链条。
其四,强化抽检披露与消费维权保障力度。建立常态化专项抽检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因使用问题胶水产生眼部及皮肤损伤的消费者,简化鉴定与索赔程序,支持惩罚性赔偿主张,使违法企业付出应有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