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社会化植保服务是保障粮食和特色农作物生产的重要力量,但农机作业操作不规范极易引发农田药害纠纷。近日,新疆昭苏县人民法院察汗乌苏人民法庭审结一起涉农财产损害赔偿案件,针对专业植保人员作业后未清洗药桶,农药残留造成农户82.18亩油菜受损纠纷,法院依托司法鉴定、当事人自认及现场勘验事实,精准界定侵权责任,维护种粮农户合法财产权益,为规范田间社会化作业提供司法指引。
2025年初,恩某承包种植油菜260亩,委托专业从业人员张某提供叶面肥喷洒和植保服务。张某分批次开展田间作业,给种植户(案外人)对某农田施药作业后未对农机药桶进行清洗消杀,随即为恩某剩余82.18亩油菜地块开展喷施作业。随后,恩某的油菜地出现生长异常,植株出现枯萎现象、无法正常开花结实。
发现损害后,恩某第一时间购置解毒药剂,先后委托多方开展田间补救处置,但作物受害状况未能得到扭转,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双方就损害成因、责任归属各执一词,协商未果后,2026年3月,恩某将张某、农资销售商家胡某、后期施救人员孙某一并诉至昭苏县人民法院,主张赔偿作物损失、鉴定费及相关诉讼费用。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张某给其他农户施药后未清洗药桶即投入案涉地块作业的事实予以自认,与之相互印证的是,同期接受其植保作业的案外人对某农田同样发生药害损害。为查清损害因果关系及财产损失数额,原告恩某向昭苏县人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鉴定人员实地开展现场勘验、规范提取植株样本,经比对核实,农作物受损区域、受害面积,与被告张某农机喷洒作业幅宽痕迹完全匹配。鉴定意见确认,油菜药害后果与农机药桶内除草剂残留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并核定案涉地块实际经济损失。针对当事人就鉴定资质、技术依据提出的抗辩,鉴定机构出具专项书面答复,鉴定人依法出庭接受法庭质询,各项鉴定程序严谨规范,鉴定结论客观真实,能够作为本案定案依据。被告张某虽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科学依据及有效证据予以反驳,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院审理认为,植保喷洒属于专业性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人员相较于普通农户,负有更高的审慎安全注意义务。被告张某长期从事农机施药作业,理应熟知植保操作规范,但其漠视田间作业风险,跨地块作业后未及时清洗药桶,致使残留除草剂随喷施作业污染原告油菜田,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结合案涉地块其余区域油菜长势正常、原告恩某及时施救仍无法挽回损失、案外人对某同步遭受药害等客观事实,足以确认被告张某不当作业行为与农作物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完整因果链条。
农资销售方被告胡某所售叶面肥具备完整生产许可、农药登记等资质手续,庭审中各方对农资产品质量合法性均无异议,原告恩某主张农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未能提交相应证据支撑,故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孙某系药害发生后受雇喷施解毒药剂,属于受害之后的减损施救行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其实施侵权行为,依法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定费系为查明案件事实、固定损失所产生的必要合理开支,应当由实际侵权主体予以负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法院作出判决:由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恩某农作物经济损失83790.1元,并承担鉴定费22000元;驳回原告对被告胡某、被告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广大农机植保作业主体,要严格遵守田间操作规范,做好机具清洗检查,筑牢农业生产安全防线,切实守护农户的“田间收益”。(古丽尼沙·对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