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人民法院柞岗人民法庭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对拖欠蔬菜货款的被告作出缺席判决,全额支持原告合法诉求,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切实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
据悉,被告袁某从事蔬菜批发生意,长期在齐齐哈尔市李某某蔬菜批发店赊购蔬菜,用于线上平台销售。2024年2月至3月期间,袁某多次在李某某处赊购蔬菜,双方通过微信对账核算,最终确认累计拖欠蔬菜货款18467元。
欠款确认后,原告多次通过微信、电话向袁某催收,袁某曾承诺限期还款,但事后一直推诿拖延、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原告经多次维权无果,无奈诉至青冈法院,请求判被告偿还欠款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
案件受理后,青冈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袁某经法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全部诉讼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微信交易聊天记录、对账明细、催款通话录音等完整证据材料,清晰完整还原了赊购、对账、欠账、催收全过程。法院审查认定,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长期存在事实交易往来,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如约交付货物,被告拖欠货款拒不支付,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还本付息的违约责任。
青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袁某于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蔬菜货款18467元及利息等款项。(王宝 魏延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