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先锋岗·青春集结号】诉讼讲诚信,法庭“禁反言”

【立案先锋岗·青春集结号】诉讼讲诚信,法庭“禁反言”

近日,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案件本身标的额不大,但同一诉讼参与人在两场诉讼过程中,当庭陈述内容前后矛盾、随意反言,违背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法庭对此开展了一堂生动的“诚信法治课”。

案情简介

案件源于李某在网络上寻找婚庆服务时,一名自称“某婚庆运营中心”的微信用户主动添加了李某的微信。双方沟通后,李某向对方账户支付了定金。后续接触中,李某发现对方始终无法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也无法明确告知婚庆公司名称,且多次要求见面签订纸质合同均遭拒绝,于是要求对方退还定金,在协商退款无果后,李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一次诉讼:起诉实际收款人周某父亲

由于李某无法得知该婚庆运营中心微信号的准确身份信息,便通过查询收取定金的支付宝账户实名信息后,起诉了实际收款人周某的父亲。庭审中,周某作为其父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出庭应诉,当庭回答了该婚庆运营中心由其本人与王某合伙,定金由其父亲代收,婚庆服务的洽谈双方是其本人和李某。李某遂申请撤诉,并另行以周某为被告提起诉讼。前述周某本次庭审的陈述,均已完整记入庭审笔录。

第二次诉讼:起诉周某

李某撤诉后,重新以周某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双倍返还定金。然而,周某在第二次庭审中态度却来了个180度大转弯——她辩称,自己全程未参与涉案婚庆服务合同的订立及履行,微信号一直是“某婚庆运营中心”经营者王某在使用,自己从未添加过李某的微信,未对接涉案婚庆业务,与王某、涉案婚庆运营中心均无任何关联。面对法庭出示的第一次庭审笔录,她表示第一次诉讼是作为其父亲的代理人,相关陈述仅代表其父亲,不属于本人自认,且此前表述存在偏差、庭审笔录记录有误。

法院判决: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反言无效

周某在两次庭审中作出截然相反的陈述,经法庭当庭责令其作出合理解释,其未能说明矛盾陈述的合理理由,亦未提交有效证据推翻首次庭审中的自认内容。故此,法院对周某第二次庭审的答辩意见依法不予采信。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就婚庆服务项目、合同总价款等主要内容基本协商一致并已交付定金,双方已成立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周某因自身原因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周某向李某双倍返还定金。(胡绮芮 刘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