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转贷致借贷合同无效,新疆尼勒克县人民法院喀拉苏人民法庭调解促案结事了

违规转贷致借贷合同无效,新疆尼勒克县人民法院喀拉苏人民法庭调解促案结事了

亲友间资金拆借暗藏法律风险,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近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人民法院喀拉苏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此类民间借贷纠纷,高效化解矛盾纠纷。

2026年3月,戴某夫妻因银行贷款到期无力偿还,向亲友赛某临时借款周转。双方约定短期拆借一日,由戴某夫妇向赛某支付250元手续费。随后,赛某向戴某夫妇出借资金共计25000元。

戴某夫妇当场出具欠条,承诺待银行续贷办理成功后立即归还全部借款。后续戴某夫妇虽结清原有银行贷款,但续贷申请未能通过,无法按期还款,遂向赛某申请延期。赛某予以谅解,同意给予十日还款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戴某夫妇仍未清偿欠款。

7月,赛某诉至法庭,要求戴某夫妇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并按照年利率10%支付逾期利息。

在庭审中,经法庭核实及赛某自认,本案25000元出借资金,来源于其在金融机构办理的40万元贷款。戴某夫妇对借款事实无异议,当庭提出还款计划,承诺分五次、一年内还清全部本金,并自愿另行支付2000元作为资金占用补偿。赛某认可该分期还款方案,但仍坚持主张逾期利息。

承办法官向当事人充分释法明理,根据法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给他人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赛某以银行贷款资金转借他人,案涉借贷合同自始无效,双方约定的利息条款亦无效,赛某主张的年利率10%逾期利息缺乏法律依据。

法庭充分考虑双方亲友关系及戴某夫妇主动补偿、积极履约的态度,耐心开展调解疏导,情理法相融化解双方分歧。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戴某夫妇分期偿还赛某借款本金25000元,并基于诚信原则自愿支付资金占用补偿款2000元,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法官提醒

亲友间互相帮助本是情谊,但以转贷方式借款,合同无效后,双方关于利息的约定也随之无效,出借人可能将自行承担银行利息等损失。群众在进行民间借贷活动时,请务必遵守法律底线,确保出借资金来源合法。(库莲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