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分组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修订草案二审稿很好吸收各方面意见,总结实践经验,内容更加完善。分组审议中,多位委员对修订草案二审稿提出进一步修改意见与建议。
卫小春委员指出,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毛细血管,但当前的破产程序对其适配性不足,实施破产较难,建议设立小微企业专门的破产程序,针对当前小微企业特性量身定制,提高挽救与退出的效率。
李宁委员建议,对管理人行业自律作出原则规定,同时结合管理人在重整、清算中的不同履职特点,进一步明晰其定位。比如重整程序中,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可能主要承担监督职责,这和管理人承担重整事务的职责定位就有区别,条文中虽有表述但不够清晰,可在相关条款中进一步明晰。
安立佳委员建议在法律责任方面加大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导致企业破产的个人追责力度,除民事赔偿和任职资格限制外,对于存在恶意掏空公司、财务造假等严重行为的,应加强与刑法衔接,明确可能构成的刑事责任。
程学源委员说,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九条第三款将“工会的意见”作为债务人申请破产必备的材料,但实践中大量中小微企业没有设立工会,客观上无法提交,会直接阻碍破产申请的受理,不利于市场主体的退出。因此,建议修改为“职工大会的意见”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为从根源上避免司法实践中因规范模糊导致的虚假破产认定难、追责难等问题,汤维建委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防止虚假破产逃废债务”的对策性条款,对虚假破产逃废债务形成系列法律条款,完善破产程序体系,此类条款可定位为贯穿破产申请、审查、财产处置全流程的强制性规则。
杨振武委员认为,现行企业破产法及修订草案二审稿对职工权益保护主要集中于债权清偿,对职工再就业及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的规定较为薄弱。建议进一步完善职工再就业保障制度,建立企业破产预警机制,保障职工提前知悉企业状况,做好再就业准备。同时,明确职工安置方案的最低实施标准,企业申请重组的计划应包含职工安置方案等。
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了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听证制度,段春华委员认为,在金融、房地产等行业的破产重整实践中,监管部门意见对重整申请和重整计划的合规判断有重要影响。建议进一步将金融监管、住房建设等部门纳入听证程序,或者明确征询相关部门对重整申请及重整计划草案的意见,充分发挥行业监管部门的作用。
谭天星委员提出,破产企业职工具有不同于一般债权人的特点,职工人数多,总体属于破产过程中的弱势群体。考虑到职工在企业中发挥主体作用、职工工资清偿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等因素,应当对企业职工给予更多的重视和关心,把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进行优先保护。
(法治日报 蒲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