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携枪,阆中何某被抓!

非法携枪,阆中何某被抓!

人民法治网四川讯 近日,四川省阆中市公安局千佛派出所查获一起非法携带枪支案。2026年7月7日,千佛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线索,迅速组织警力展开核查。在刑侦大队的支持配合下,民警在辖区何某家中现场查获气枪1支、打气机1台、铅弹90枚、消音器2支、手持红外热成像仪等物品。经询问,何某对非法携带枪支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违法行为人何某已被阆中市公安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涉案物品已被依法收缴并销毁。

法律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来源:阆中市公安局)